「我國人投資經營外籍漁船(FOC)僱用外籍船員入境防疫措施」
- 修改日期
- 110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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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109年7月27日公告修正措施
旨揭措施內僅適用經本會依「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許可國人投資經營之非本國籍漁船(以下簡稱FOC漁船),此類FOC漁船之外國籍船員得依本防疫措施採行離船入境,完成居家檢疫後,搭機離境。非FOC之外籍漁船進入我國國際商港後,漁船僅能停泊商港管制區,不得移泊至漁港或修造船廠區,所有船員僅能留置船上,原船進出,不得入境後搭機離境,相關修正措施內容說明如下:
一、入境防疫修正措施:
1. FOC漁船:
(1)進港目的自原訂僅限商港管制區內卸魚,擴增得從事補給、港內轉載及維修。
(2)核准港口卸魚、補給、港內轉載之漁船僅限於商港管制區作業,除原船出港離境外,不得離開商港管制區,外籍船員得依原措施辦理離境事宜。
(3)維修目的之漁船應於完成海關、移民、防檢疫、安全檢查(CIQS)聯合檢查後,始得移泊至修造船廠進行維修,但全部非本國籍船員應辦理14天居家檢疫,完成後可選擇離境或再進入修造船廠,留船人員依漁船維修狀況,於期限內向外交部申請停留簽證。
(4)漁船維修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但需延長時間維修者,得申請一次展延,展延最長1個月。
2. 非FOC之外籍漁船:維持現行措施,僅限商港管制區卸魚、補給,非本國籍船員不得入境。
二、進港管理措施:
1. FOC漁船:進港目的得為商港管制區卸魚、補給、港內轉載及維修。
2. 非FOC之外籍漁船:除進港目的得為港口卸魚外,新增得在商港管制區補給,但不得離開商港管制區,原船出港離境。(109年6月15日公告內容)
- 本措施內僅適用經農業委員會依「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許可國人投資經營之非本國籍漁船(以下簡稱FOC漁船),此類FOC漁船之外國籍船員得依本防疫措施採行下船入境,完成居家檢疫後,搭機離境。非FOC漁船進入我國國際商港後,漁船僅能停泊商港管制區,不得移泊至漁港或修造船廠區,所有船員僅能留置船上,原船進出不得入境後搭機離境,相關措施內容說明如下:
- FOC漁船之外籍船員擬欲下船離境者,得由船務代理檢具商務履約證明申請書及船員僱用契約等相關文件,向本會漁業署申請出具商務履約證明文件,再向移民署申請入境,核發21天臨時停留許可證進行14天居家檢疫,完成檢疫後由船務代理負責接送限期離境;其餘非FOC漁船之外籍漁船船員則不得入境,應原船進出。
- 另本措施公告前已在港停泊之FOC漁船,其船員欲離境者,得依旨揭措施辦理離境事宜。
- 前述FOC漁船之外籍船員申請下船進行居家檢疫者,應由船務代理安排搭乘防疫專車或自行安排專用車輛至居家檢疫處所(全程戴口罩),移動過程不得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船務代理應負責該等人員檢疫期間住宿費用,每日督導所轄船員量測及記錄體溫等居家檢疫資料,並提送統計人數予本會漁業署,彙整提送疫情指揮中心。
- 檢附入境檢疫措施流程圖、商務履約申請書、居家檢疫船員名冊及居家檢疫每日健康查核表各1份。
- 本措施公告後對於入港之外籍漁船(包含FOC及非FOC漁船)進港目的僅限於商港區內卸魚,其餘以補給或維修漁船等目的申請者,將不予許可進港;另前述獲准港口卸魚漁船,應依港務公司指泊許可,遵守港務公司所訂之防疫作業指引有關人員移動及防疫規定,並於卸魚後得於商港區從事加油、加水等民生補給事項,除原船出港離境外,不得離開商港管制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