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地(或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為六個月(廢止)
- 修改時間
- 109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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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三○七四五號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91334504C號令廢止
自本(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起,本會漁業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核發之「黑鮪產地漁業證明書」、「輸日劍旗魚合格證明書」及「輸美劍旗魚合格證明書」等文件,其有效期限為六個月(格式如附件一)。另該等魚貨完成輸銷通關後二個月內,船主或代理商或出進口廠商應將輸入國檢定單位所核發之輸入資料影本或售魚清單影本送原受理單位,辦理核銷手續(申請書參考本如附件二)。如查獲有魚貨未依規定完成核銷者,該船及該批魚貨證明書之申請者後續之漁獲物即得不予核發相關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