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0960101218號令 漁會依「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員工績效考核辦法中,應將漁會員工於年度中辦理資遣、退休、撫卹之情形納入規範,並得按實際在職月份與年度應得總額比例計算發給績效獎金。又上揭人員既已離職,已喪失考核前提,無須辦理同辦法第四十三條之考核。但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