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滿福3號漁船獲釋,漁業署呼籲我漁船通過他國領海需確實遵守沿海國無害通行規定
- 發佈日期
- 104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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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表示,本(104)年6月11日遭菲律賓扣留之「得滿福3號」漁船,因涉及進入該國領海未懸掛國旗,違反該國規定,經菲國核處6萬美元行政罰鍰,並完成罰鍰繳納。該船已於昨(17)日上午8時許獲釋離開菲國港口,預計本(18)日晚上9時許返回屏東東港漁港。
漁業署說明,我漁船如需無害通過菲國領海,須依該國規定懸掛我國國旗,並妥善收藏漁具,漁船需持續不停、迅速前進,以免觸犯該國法令,遭該國扣押衍生無謂之損失。
漁業署補充說明,臺灣與菲律賓相鄰,各自主張之專屬經濟水域重疊,惟重疊水域並不包括雙方各自島嶼12浬範圍內之領海,政府秉持「護漁不護短」原則,請我漁民切勿進入菲國領海作業,對於違規越界捕魚的船隻,漁業署也將依法處罰,請漁民朋友應確實遵守作業規範。
聯絡人:黃鴻燕副署長
手 機:0920-089-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