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71253530號令 核釋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45條第2項規定:漁會員工在考核年度內,事病假合計超過五日或曠職達一日,不得考列甲等以上之規定,為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上述「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生理假及家庭照顧假之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