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農授漁字第0981248968號 核釋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前段規定:「漁會總幹事不得聘僱其本人、配偶或現任理事、監事之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漁會員工。但已在任者,不在此限」。所稱之「血親」,按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處於停止狀態,然養子女與其本身父母及其親屬間之天然血親關係,仍繼續存在。因此本條所稱之「血親」,應包括自然血親與法定血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