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或過戶漁船漁業執照申請書
- 修改時間
- 110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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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法令依據 漁業法第7條、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8條。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4條、第6條、第26條及第31條辦理。應附文件 1. 漁業執照申請書。
2. 漁業人身份證明文件(公司執照影本及負責人身份證影本一份)。
3. 通信設備執照影本。
4. 有效之船舶檢查證書及檢查紀錄簿影本一份。
5. 船舶登記證書及國籍證書(應登戴英文船名)影本。
6. 核准建造函正本(新建應檢附)。
7. 保留汰建資格函(新建漁船,汰舊噸數不足者應檢附)。
8. 漁船全側面(需清晰之統一編號、船名)及漁具之照片兩張
(新建或過戶更名應檢附)。
9. 註銷登記申請書(過戶應檢附) 。
10.原領漁業執照正本(過戶應檢附)。
11.漁船過戶證明文件(過戶應檢附)。
12.漁業證照費:標準如下
一百噸以上未滿五百噸者:新臺幣六百元
五百噸以上未滿一千噸者:新臺幣一千元
一千噸以上者,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注意事項 核准建造函應於5年有效期限內完成建造。 審核流程 完成時間 3個工作天 業務承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