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地方齊心救災,共同重建產業新秩序
- 發佈日期
- 105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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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表示,本年1月寒害造成漁業災損,在地方政府積極配合下,該署加速審核地方政府所送現金救助受災名冊,至2月2日已完成臺南市及高雄市第一批受災名冊審核及撥付救助金3,838萬9,054元;在中央與地方政府通力合作下,該等市政府所轄公所於本(3)日已將救助金匯入受災漁民帳戶,創歷來漁業災損救助金發放最快紀錄,在此感謝地方政府全力配合。
另近日部分地方政府及民意代表要求中央政府應延長救災申請時間及放寬救助規定等,行政院張院長於本(3)日接見多位立法委員,已針對前揭訴求回應,考量本次寒害受災面積大,漁民忙於清理斃死魚,漁民來不及在期限內申請救助,倘地方政府認定所轄鄉鎮市區公所確有延長受理期限之需求,由地方政府說明擬延期受理之鄉鎮市區區域,並說明受理期限(至遲至2月19日止)報農委會公告後實施。
中央地方通力合作 加速救助金審查及撥付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該署除與地方政府通力合作已將第一批救助金撥付災民外,該署亦先依各地方政府所報之災損金額預撥救助金,截至2月3日止已先預撥高雄市、嘉義縣、宜蘭縣、彰化縣及臺南市合計2億5,157萬元,俟完成天然災害救助作業程序後即可快速發放受災漁民。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甫修正將再開會檢討
漁業署表示,對於近日外界要求中央政府應簡化申請表格、放寬現金救助資格及提高額度、提高貸款額度、延長償還年限及降低利率、延長申請救助受理期限及救助對象不應限制同產季同項漁產品等多項訴求,該署均虛心傾聽及錄案積極研議中,有關該等訴求,因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方於去(104)年8月26日修正,已調整現金救助項目及提高額度,並將低利貸款排除前開規定之適用,即無養殖登記證、土地、水權合法使用證明或當年度放養量申報,經確認受損程度超過20%以上者,即可檢具受災證明書、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計畫書申辦低利貸款,因此有關前述建議農委會將擇期開會研議。
中央地方共體時艱,救災不分彼此
漁業署最後表示,對於受災期間各方之建議,均為使產業災後重建及輔導更好,都希望能促進產業永續發展,同時兼顧農業天然救助制度合理及公平性,並在政府有限預算下做最佳利用。面對此次全國性的寒害災情,感謝地方政府配合救災作業積極勘災,並籲請地方政府相忍與中央通力合作加速辦理救助事宜,讓受災漁民能在春節前感受到來自各級政府的用心。
聯絡人:王正芳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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