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恢復經核准參加國外漁業合作或已辦理國外基地作業證明書之遠洋漁船船主,於國外基地或港口新僱用大陸船員,其有關漁船員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疫工作應依說明辦理(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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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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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二二一九四一號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01334511號公告停止適用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署授疾字第○九二○○○一三二二號公告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陸經字第○九二○○一三○四三號函辦理。
說明:
一、旨揭漁船船主於僱用大陸船員前,應先瞭解該等船員最近十日內有無發燒情形,始得依「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在臺灣地區離岸十二浬以外海域僱用大陸地區船員暫行措施」有關規定僱用,所僱用大陸船員於上船後十日內,漁船船長應針對該等船員每日量測體溫兩次,並詳實記載備查,如有船員出現發燒症狀時,應先行於船上隔離,並即申請緊急進港協助就醫診治,進港前並應將船員身體狀況告知當地衛生單位。
二、倘所僱大陸船員需隨船返國時,船長應於返國前十日每日測量體溫二次,無發現發燒症狀時,始得依「台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規定,申請將所僱大陸船員接駁進入台灣地區離岸十二浬內及將大陸船員安置於暫置漁船。
三、至於以我國港口為基地之作業漁船船主,仍應遵守本會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第○九二一三二○七○五號公告暫停新僱用大陸船員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