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漁業管理,永續漁業資源
- 發佈日期
- 105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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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海中死亡之牆,流刺網、底拖網捕魚殺無赦」,針對流刺網及底拖網漁業之漁業行為造成不利漁業資源永續之情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表示,目前已積極加強刺網及拖網漁業管理規範,輔導漁民共同建立漁業資源管理共識,以達「永續漁業、照顧漁民」的目標。
輔導流網禁漁區,永續漁業資源
漁業署表示,為維護沿近海生態棲地環境及永續利用漁業資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84年11月25日公告「流網漁業管理規定」,並於93年1月30日修正為「流網漁業管理要點」,規範僅限未滿100噸之漁船及漁筏始得經營刺網,且限制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內作業,網具長度不得超過2.5公里。
漁業署進一步表示,刺網漁業為我國沿近海小型船筏維持生計之漁業,為維護漁業資源,該署已輔導所轄海域具有較多礁岩底質地形之基隆市、新北市、澎湖縣、臺東縣及屏東縣等5縣市訂定刺網漁業禁漁區,除請海巡署及縣市政府加強查緝外,並持續輔導各縣市政府輔導刺網漁業轉型,此外並提高流網漁船收購價格10%,減少刺網漁船數,以維護我國沿近海漁場生態及永續利用漁業資源。
落實拖網漁業管理,維護沿近海棲地環境
漁業署說明,拖網漁業屬高效率、選擇性低的漁法,我國距岸3浬內為魚類產卵、哺育重要棲地,為保育我國沿近海棲地環境及資源永續利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於88年11月24日公告「台灣地區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3浬內禁止拖網漁船作業,50噸以上拖網漁船禁止於12浬內作業,對屢次違規者加重處分外,並自104年起提高拖網漁船收購價格30%,以減少拖網漁船數,維護我國沿近海棲地環境及永續漁業資源。
攜手相關單位,共同強化沿近海漁業管理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為強化沿近海漁業管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海巡署自99年起共同執行「沿近海漁業管理執法合作專案計畫」,由該署漁建2號漁業巡護船、海巡署艦艇加強海上及岸際取締執法作業,相關縣市政府巡護船亦不定期執行海上非法漁業查緝作業。
強化漁業資源管理,檢討管理作為
漁業署最後表示,氣候變遷、過度捕撈及環境汙染,造成漁業資源、棲地環境及海域生態環境遭受影響,已是全球共同面臨的問題,未來該署將檢討刺網及拖網漁業之管理作為,並加強查緝漁船違規作業及漁業資源科學研究,以期復育及永續漁業資源。
聯絡人:黃鴻燕 副署長
手 機:0920-089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