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民捕獲鬼蝠魟請務必通報
- 發佈日期
- 105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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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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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強化鬼蝠魟科學資料之蒐集,保育我國沿近海域鬼蝠魟漁業資源,於本(105)年5月24日公告「鬼蝠魟漁獲管制措施」,並自7月1日起正式實施,漁民捕獲鬼蝠魟必須主動通報,以利相關科學研究及資源評估之執行。不定期派員宣導及查核,建立完善通報機制與共識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自本(105)年5月起,該署已不定期派員至宜蘭南方澳、花蓮及臺東新港等漁港加強宣導及查核,並於報章雜誌及廣播電臺宣導該管制措施;自公告日起迄7月底止,共計通報捕獲9尾雙吻前口蝠鱝(Manta birostris),藉由漁民主動通報機制,以利該署掌握漁船捕獲鬼蝠魟之漁獲量及作業資訊,提供專家學者更多研究及資源評估資訊,作為後續研擬漁業管理及保育政策之參考資料。至有關媒體報導屏東地區捕獲鬼蝠魟未通報案,該署已與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相關單位聯繫,追查鬼蝠魟漁獲物來源。
漁民捕獲鬼蝠魟時,請確實填妥通報表向相關單位通報,以免受罰
漁業署最後呼籲,該管制措施業於本(105)年5月24日公告,並自7月1日正式實施,漁民倘捕獲鬼蝠魟,請務必於返港後一日內,填妥漁獲通報調查表,載明種類、捕獲日期、地點、漁法與體長、體重及性別等相關生物學基礎資料,以傳真方式向該署(傳真:(02)2332-7536)、當地漁業主管單位及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水產資源研究室(傳真電話:(02)2462-3986或2462-0291)通報;倘經查獲未確實通報,將依漁業法第65條第6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請漁民朋友們確實通報,以免受罰。
聯絡人:黃鴻燕副署長
電 話:0920-089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