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第二次產銷履歷水產品評選補助實施要點
- 修改日期
- 110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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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一、辦理依據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強化產銷履歷與驗證水產品輔導管理」計畫。
二、計畫目標
為持續推動產銷履歷相關驗證工作,對於本年度新申請產銷履歷驗證或持續推動者(養殖個別戶、加工廠),擇優給予補助,以發展產銷履歷驗證制度。
三、補助對象
初次或展延驗證戶:指本年度初次或於驗證有效期間屆滿後再取得驗證之業者,包含養殖個別戶或加工廠。
本要點所稱養殖個別戶,係指可提供合法養殖漁業登記證、專用漁業權、區劃漁業權、魚塭及地籍編號或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經營證明文件等(以上條件符合一項以上即可)之養殖水產品經營業者;加工廠係指具有合法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之加工廠或具有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之初級加工場。
四、申請及檢附文件
欲申請水產品產銷履歷相關驗證補助者,應依「110年第二次產銷履歷水產品評選補助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及各身份別,填列產銷履歷水產品初次或展延驗證評選補助申請表(附表二),並檢附下列相關文件,向魚塭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申請登記,經彙整後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逕行評選,或必要時再由本署將文件彙整後請「財團法人台灣養殖漁業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養殖基金會),辦理評選相關事宜:
(一) 產銷履歷初次或展延驗證戶(包含養殖個別戶、加工廠):
1.產銷履歷水產品初次或展延查驗補助申請表(業者) (附表二)。
2.養殖個別戶應檢附合法養殖漁業登記證、專用漁業權、區劃漁業權、用地符合作養殖使用或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經營證明文件等相關證明文件;加工廠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或初級加工場登記證(以上資料需為有效期限內,可附影本但需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3.養殖場、初級處理場、初級加工場或加工廠配置圖。
4.養殖個別戶、加工廠或集團戶過去參與產銷履歷制度之標籤貼紙使用實績或未來銷售規劃。
5.參與放養量申(查)報相關證明文件。
6.戶籍謄本(申請日期需於本要點生效起6個月內)。
7.提供個人資料同意書(附表三)。
上述各申請表之格式,請至http://www.fa.gov.tw/「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網頁資料下載」擷取,或向養殖基金會、各地之漁民(業)團體索取填報。
五、評選方式
(一) 本署依「110年第二次產銷履歷水產品評選補助實施要點」評選標準(附表一)進行評選,必要時得由本署邀請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及學者等,組成評選小組辦理。
(二) 本署依前揭評選結果並採序位法,決定補助優先順序名單。
六、補助方式
本年度獲選之初次或展延驗證戶於通過產銷履歷驗證後,養殖個別戶及加工廠每戶補助金額上限為5萬元,不足部分由業者負擔,為配合政策擴大辦理產銷履歷制度,以及鼓勵養殖戶投入產銷履歷,對於本年度通過產銷履歷驗證業者補助金額及戶數,將依本年度計畫實際核定金額進行調整。
七、申請期限
受理申請日為即日起至110年8月27日止(依各縣市政府收件戳記及日期為主)。
八、申請補助注意事項
(一)單位名稱或負責人姓名,應與未來產銷履歷驗證證書一致。
(二)本補助每人/單位以申請一次為限,增項、重覆或超出部分不予以補助。
(三)產銷履歷初次或展延驗證戶(個別、加工廠)未檢附放養量申(查)報資料、提供個人資料同意書(附表五)者恕無法受理補助。
(四)申請人之養殖場為埤塘者,因埤塘屬農田水利灌溉設施,其主管機關為農田水利署,應受「農田水利法」規範,爰有關埤塘是否得做養殖使用或仍定調為捕撈行為等,由農水署逕予審認。
(五)經查若養殖場之負責人其一等親及配偶同時申請相同地籍編號或魚塭編號區域,將依評選分數較高者優先納入補助,若分數相同時,則依申請面積較大者為優先。
(六)申請人應依規定檢附其相關資料,並於公布期限內向魚塭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登記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縣(市)政府亦可指定或推薦地方漁(民)業產業團體彙送資料。
(七)前述之產銷履歷初次或展延驗證之養殖個別戶及加工廠,經評選確定獲得產銷履歷補助資格並通過產銷履歷驗證後,才能獲得補助。
(八)本補助實施要點補助名額將依計畫實際核定金額進行調整。
(九)依本要點完成評選後,補助名單將由本署函文通知各縣市政府及漁民(業)團體,並公布於本署網站上(http://www.fa.gov.tw/),請列入補助名單之業者依程序完成產銷履歷驗證後,檢據產銷履歷證書影本、驗證費用收據(發票)正本及帳戶影本,初次驗證戶另需檢附身分證影本向財團法人台灣養殖漁業發展基金會申請補助款。
(十)經查申請單位/負責人及其一等親或配偶曾有冒用或仿冒產銷履歷標章,涉及刑法等相關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之情事者,不得補助。
評選流程(另開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