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教育訓練及執法 保障外籍漁工福利人權
- 發佈日期
- 105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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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灣移工聯盟(MENT)本(27)日赴農委會陳情印尼籍船員Supriyanto死亡案,漁業署表示,該署去(104)年8月26日接獲東港電臺傳真通報福賜群號漁船印尼籍船員(Supriyanto)於8月25日往生,該船並在返航途中後,即於8月27日發函要求「福」船船主妥善處理S船員後續撫卹事宜,並通知海巡署、高雄市政府海洋局、高雄區漁會等相關單位。去年9月9日「福」船返抵東港時,海巡署即會同屏東地檢署,法醫相驗屍體,並移送屏東地檢署偵辦。漁業署在本案處置上並無疏失。
漁業署說明,福賜群號漁船船主去年4月30日經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同意自5月1日起僱用Supriyanto,S船員於去年5月12日隨漁船出港,其報備僱用外籍船員程序,符合規定。惟至去年8月26日該署接獲S船員往生訊息前,並未接獲任何S船員生病相關通報,爰該署對於「福」船船長及船主未於S船員生病期間向電臺通報並為緊急救護及處置部分,已核處船主15萬元罰鍰及核處船長收回漁船船員手冊5月之處分。
漁業署指出,去年11月17日屏東地檢署函知該署福賜群案已予結案,該署遂於11月26日請屏東地檢署就「福」船涉嫌虐待印尼船員部分提供偵查結果,去年12月11日屏東地檢署函復表示Supriyanto經法醫研判較有可能因膝蓋的傷口感染致菌血症,最後因敗血性休克死亡,予以結案。現屏東地檢署已就S船員是否有遭虐致死之嫌,於11月17日分案再次偵辦。倘經確認船長有犯罪行為,該署將轉請相關權責機關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相關規定,研議給予S船員家屬適當補償。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現行對於境外僱用外籍船員管理有強化必要,該署正依106年1月20日生效的遠洋漁業條例之授權,訂定境外僱用外籍船員管理辦法,調整管理體制,強化仲介機構管理,改善外籍漁工福利待遇及人權保障,此外,該署亦將持續加強幹部船員教育訓練,宣導船主、船長與船員之夥伴關係,包容彼此文化差異,以同理心對待外籍船員,並將落實仲介機構評鑑機制,淘汰不良仲介機構,及透過公海登檢、港口卸魚檢查等與外籍船員接觸機會,檢視船員實際工作環境狀況,以做為後續策進之參考。
聯絡人:黃鴻燕副署長
電 話:0920-089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