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公告所轄沿近海漁業作業管制相關法令彙整表 |
公告日期 |
公告文號 |
公告主旨 |
管制水域 |
管制水域或經緯度 |
限制事項 |
禁漁期 |
公告依據 |
違規依據 |
類型 |
保育等級 |
81.09.10 |
八一澎府農漁字第44781號 |
本縣取締非法採捕水產動植物暨毒物管制事項 |
本縣(包括離島)距岸12浬內 |
本縣(包括離島)距岸12浬內 |
本縣(包括離島)距岸十二浬內禁止採捕珊瑚礁;未經許可珊瑚礁不得公開陳列買賣,運入或運出本縣。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1、2款 |
漁業法第60條第2項 |
■珊瑚礁 |
■多功能使用區 |
86.05.08 |
86澎府農漁字第27596號 |
本縣沙港至員貝、城前至大倉二處海底步道禁止各種車輛通行 |
本縣沙港至員貝、城前至大倉二處海底步 |
本縣沙港至員貝、城前至大倉二處海底步 |
為保育本縣沙港至員貝、城前至大倉二處海底步道週邊水產資源生態,禁止各種車輛通行。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9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5款 |
■珊瑚礁 |
■禁止進入或影響 |
88.07.26 |
八八澎府農漁字第42706號 |
本縣錠鉤嶼海域網具類漁具禁漁區及有關限制事宜 |
設置網具類漁具禁漁區,以A、B、C、D四點所連成之區域向外延伸500公尺以內。 |
A點 23°36’54''N;119°41’66''E。
B點23°36’18''N;119°41’66''E。
C點23°36’18''N;119°42’05''E。
D點23°36’54''N;119°42’05''E。 |
1.凡使用網具類漁具之漁船均禁止進入禁漁區範圍內作業。
2.如需於禁漁區內投放人工魚礁、保護礁、船礁等人工設施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需經本府書面同意後,始可為之。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4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5款 |
■所有網具 |
■多功能使用區 |
88.12.13 |
八八澎府農漁字第70824號 |
本縣沿近海域網具類漁具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 |
貓鼻石人工魚礁禁漁區,以中心位置經緯度為中心,半徑500公尺範圍以內水域均屬之 |
23°38’42''N;119°28’36''E |
1.凡使用網具類漁具之漁船均禁止進入禁漁區範圍內作業。
2.如需於禁漁區內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如人工魚礁、船礁或保護礁等人工設施,需經本府書面同意後,始可為之。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4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5款 |
■所有網具 |
■多功能使用區 |
西嶼人工魚礁禁漁區,以中心位置經緯度為中心,半徑500公尺範圍以內水域均屬之 |
23°36’00''N;119°32’00''E |
鎖港人工魚礁禁漁區,以中心位置經緯度為中心,半徑500公尺範圍以內水域均屬之 |
23°31’42''N;119°37’06''E |
香爐嶼人工魚礁禁漁區,以中心位置經緯度為中心,半徑500公尺範圍以內水域均屬之 |
23°32’30''N;119°38’24''E |
七美人工魚礁禁漁區,以中心位置經緯度為中心,半徑500公尺範圍以內水域均屬之 |
23°10’54''N;119°25’48''E |
後寮北人工魚礁禁漁區,以中心位置經緯度為中心,半徑500公尺範圍以內水域均屬之 |
23°41’00''N;119°32’18''E |
虎井南人工魚礁禁漁區,以中心位置經緯度為中心,半徑500公尺範圍以內水域均屬之 |
23°28’30''N;119°31’30''E |
澎南人工魚礁禁漁區,以A、B、C、D四點所連成之四方範圍並向外延伸1000公尺以內水域均屬之。 |
A點23°31’00''N;119°38’30''E。
B點23°30’30''N;119°38’30''E。
C點23°30’30''N;119°38’00''E。
D點23°31’00''N;119°38’00''E。 |
望安人工魚礁禁漁區,以A、B、C、D四點所連成之四方範圍並向外延伸1000公尺以內水域均屬之。 |
A點23°20’24''N;119°31’42''E。
B點23°19’54''N;119°31’42''E。
C點23°19’54''N;119°31’12''E。
D點23°20’24''N;119°31’12''E。 |
錠鉤嶼人工魚礁禁漁區,以A、B、C、D四點所連成之四方範圍並向外延伸1000公尺以內水域均屬之。 |
A點23°36’32''N;119°41’40''E。
B點23°36’11''N;119°41’40''E。
C點23°36’11''N;119°42’03''E。
D點23°36’32''N;119°42’03''E。 |
大石鼻保護礁禁漁區,以A、B、C、D四點所連成之四方範圍並向外延伸1000公尺以內水域均屬之。 |
A點23°35’12''N;119°31’12''E。
B點23°36’12''N;119°32’00''E。
C點23°36’30''N;119°32’48''E。
D點23°36’24''N;119°35’00''E。 |
內灣保護礁禁漁區,以A、B兩點所連成之標示直線周圍1000公尺以內之水域屬之 |
A點23°37’48''N;119°33’12''E。
B點23°34’48''N;119°30’42''E。 |
內灣(二)保護礁禁漁區,以A、B兩點所連成之標示直線周圍1000公尺以內之水域屬之 |
A點23°37’06''N;119°32’42''E。
B點23°35’48''N;119°31’541''E。 |
內灣(三)保護礁禁漁區,以A、B兩點所連成之標示直線周圍1000公尺以內之水域屬之 |
A點23°34’54''N;119°32’36''E。
B點23°33’42''N;119°31’30''E。 |
內灣(四)保護礁禁漁區,以A、B兩點所連成之標示直線周圍1000公尺以內之水域屬之 |
A點23°36’34''N;119°31’54''E。
B點23°37’08''N;119°32’51''E。 |
內灣(五)保護礁禁漁區,以A、B、C、D四點所連成之四方範圍並向外延伸1000公尺以內水域均屬之。 |
A點23°37’30''N;119°31’54''E。
B點23°33’48''N;119°29’12''E。
C點23°32’30''N;119°31’06''E。
D點23°36’18''N;119°34’06''E。 |
90.01.05 |
九十澎府農漁字第00637號 |
七美東南人工魚礁禁漁區 |
以中心位置經緯度為中心,半徑0.5浬範圍以內水域均屬之 |
23°10’38''N;119°26’43''E |
1.凡使用網具類漁具之漁船均禁止進入禁漁區範圍內作業。
2.如需於禁漁區內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如人工魚礁、船礁或保護礁等人工設施,需經本府書面同意後,始可為之。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4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5款 |
■所有網具 |
■多功能使用區 |
90.09.24 |
九十澎府農漁字第49744號 |
二崁海域人工魚礁禁漁區 |
以A、B、C、D四點所連成之四方範圍並向外延伸1000公尺以內水域均屬之。 |
A點23°36.6’N;119°31.4’E。
B點23°36.2’N;119°31.4’E。
C點23°36.6’N;119°31.8’E。
D點23°36.2’N;119°31.8’E。 |
1.凡使用網具類漁具之漁船均禁止進入禁漁區範圍內作業。
2.如需於禁漁區內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如人工魚礁、船礁或保護礁等人工設施,需經本府書面同意後,始可為之。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4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5款 |
■所有網具 |
■多功能使用區 |
內垵北海域人工魚礁禁漁區 |
以A、B兩點所連成之標示直線周圍1000公尺以內之水域屬之 |
A點23°34.654’N;119°29.197’E。
B點23°34.654’N;119°28.796’E。 |
91.08.14 |
府授農漁字第0910043405號 |
本縣12浬海域內禁止使用多層(2層以上)刺網網具有關限制事宜 |
澎湖縣海域距岸12浬內 |
澎湖縣海域距岸12浬內 |
自即日起本縣12浬海域內禁止使用多層(2層以上)刺網網具從事採捕水產生物。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3款 |
漁業法第61、68條 |
■刺網(多層) |
■多功能使用區 |
92.01.13 |
府授農漁字第0910073849號 |
本縣距岸十二浬海域內拖網漁業漁船不得加裝滾輪漁具有關限制事宜 |
澎湖縣海域距岸12浬內 |
澎湖縣海域距岸12浬內 |
為維護本縣海域漁業生態資,自92年2月1日起,凡拖網漁業漁船不得加裝滾輪漁具於本縣各島嶼距岸12浬海域內從事漁撈作業行為,即日起至公告正式實施之日前為宣導期。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3款 |
漁業法第61條 |
■拖網 |
■多功能使用區 |
93.04.08 |
府授農漁字第0930019111號 |
修正本縣魚類體長採捕限制有關事宜 |
澎湖縣海域 |
澎湖縣海域 |
1.本海域內臭都魚、青嘴龍占、嘉鱲、黑鯛、黃錫鯛、黃鰭鯛、瑪拉巴石斑、玳瑁石斑、擬青石斑、白點石斑、密點石斑、褐石斑、橫紋鱠、老鼠斑、七星斑、奧奈鑽嘴魚,體長未滿九公分禁止採捕、販賣或持有。但領有合法繁養殖登記證之業者,販賣及持有以人工繁養殖方式培育之稚魚,不在此限。
2.本公告所指魚類體長之計量方式,係自吻或上顎前端到尾鰭基底之距離。
3.本公告自93年5月16日起實施,即日起至公告正式實施之日前為宣導期。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1、2款 |
漁業法第60條第2項 |
■特定生物 |
■多功能使用區 |
94.12.05 |
府授農漁字第09400576842號 |
本縣蒔裡海域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 |
嵵裡海域,以A、B兩點所連成之直線以東之水域 |
A點23°32’15''N;119°33’24''E。
B點23°32’03''N;119°33’55''E。 |
除試驗或研究需要經本府同意者外,不得以任何方式進入禁漁區範圍內採捕水產動植物。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4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5款 |
■所有漁具漁法 |
■完全禁漁區 |
96.11.09 |
府授農漁字第09635012822號 |
修正本縣20噸以上漁船攜帶空氣壓縮機隨附空氣管長度管制措施 |
澎湖縣海域 |
澎湖縣海域 |
為維護漁(船)民海上作業安全及保育本縣沿岸漁業資源,訂定本縣20噸以下漁船攜帶空氣壓縮機出海隨附之空氣軟管長度限制如下:(1) 5噸以下漁船(含舢舨)長度20公尺。(2) 5噸以上未滿10噸漁船長度25公尺。(3) 10噸以上未滿20噸漁船長度30公尺。基於保障漁船出海作業安全及維持漁區作業秩序,漁船攜帶空氣壓縮機出海,僅限於解除俥葉絞擺,不得從事採捕水產動植物行為。 |
全年 |
漁業法第54條第5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7款 |
■潛水 |
■多功能使用區 |
97.11.10 |
府授農漁字第09700539612號 |
公告本縣七美海域燈火漁業漁船禁漁區有關限制事宜 |
澎湖縣七美鄉本島距岸3浬水域範圍內均屬之 |
澎湖縣七美鄉本島距岸3浬水域範圍內均屬之 |
凡使用燈火類(如焚寄網、扒網、棒受網)全年均不得進入禁漁區範圍內作業,但基於試驗或研究需要,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4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5款 |
■燈火 |
■多功能使用區 |
98.01.21 |
府授農漁字第09800017872號 |
修正本縣內垵海域禁漁區有關限制事宜 |
內垵海域,以A、B兩點所連成直線以東之水域均屬之 |
內垵海域
A點23°35’41''N;119°28’55''E。
B點23°34’38''N;119°28’29''E。 |
禁用扒網、籠具類漁法(具)及潛水從事漁撈捕撈行為之船筏(含自用遊樂船筏)。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4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5款 |
■其他網具(扒網)
■籠具
■潛水 |
■多功能使用區 |
98.06.03 |
府授農漁字第09800017872號 |
修正本縣桶盤、虎井海域禁漁區有關限制事宜 |
桶盤、虎井海域,以A、B兩點及C、D兩點所連成兩條直線之間所涵蓋之水域範圍內均屬之。 |
A點 23°30’34''N;119°30’50''E。
B點23°29’30''N;119°30’35''E。
C點23°3033''’N;119°31’20''E。
D點23°29’53''N;119°32’15''E。 |
禁用扒網、籠具類漁法(具)及潛水從事漁撈捕撈行為之船筏(含自用遊樂船筏)。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4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5款 |
■其他網具(扒網)
■籠具
■潛水 |
■多功能使用區 |
99.01.26 |
府授農漁字第0993500076號 |
本縣海參漁業資源管理有關限制事宜 |
澎湖縣距岸3浬內海域(含潮間帶海域) |
澎湖縣距岸3浬內海域(含潮間帶海域) |
1.禁止黑海參、蕩皮參、糙刺參等三種海參之採捕或處理。
2.前述三種海參,除為試驗或研究需要,並經本府同意者,不得採捕或處理。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1款 |
漁業法第60條 |
■特定生物(海參) |
■多功能使用區 |
99.02.23 |
府授農漁字第09900078032號 |
公告修正本縣內灣海域禁漁區有關限制事宜 |
內灣海域
以AB兩點相連,及CD兩點相連之內灣水域範圍均屬之。 |
A點23°34.00’N;119°30.60’E。
B點23°33.23’N;119°32.88’E。
C點23°39.50’N;119°32.78’E。
D點23°38.50’N;119°32.16’E。 |
1.凡使用網具類(如焚寄網、扒網、棒受網、刺網)、籠具類、燈火類漁法(具)及潛水從事漁撈採捕行為之船筏(含自用遊樂船筏),除下(二)款規定外均不得進入禁漁區範圍內作業。
2.10噸以下從事單層刺網且使用3公分以上網目作業之漁船筏(不含自用遊樂船筏),除得於每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及9月1日起至12月31日,進入禁漁區內作業外,其餘任何時間均不得進入禁漁區範圍內作業。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4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5款 |
■刺網(1層)
■所有網具
■籠具
■燈火
■潛水 |
■多功能使用區 |
99.08.27 |
府授農漁字第09900430332號 |
本縣大法螺漁業資源管理有關限制事宜 |
澎湖縣距岸12浬以內海域 |
澎湖縣距岸12浬以內海域 |
1.本縣距岸12浬以內海域禁止使用大法螺之採捕;禁止大法螺之販賣及持有(不含製品)。
2.前述大法螺,除為試驗或研究需要,並經本府同意者,不得採捕。
3.本公告自99年11月1日起實施,及日起至99年10月31日止為宣導期。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1、2款 |
漁業法第60條 |
■特定生物(大法螺) |
■多功能使用區 |
102.02.20 |
府授農漁字第10200050962號 |
本縣東吉、西吉、東嶼坪、西嶼坪週邊海域禁漁區相關限制事宜 |
南方四島海域
1.完全禁漁區以E.F.G.H四點所連城之長方型水域範圍內均屬之
2.底刺網禁漁區(1)以I.J.K.L.M五點所連成之梯型水域(扣除完全禁漁區水域)範圍內均屬之(2)以N.O.P.Q四點所連成之長方型水域範圍均屬之
3.底刺網季節性禁漁區以A.B.C.D四點所連成之長方型水域(扣除完全禁漁區、底刺網禁漁區水域)範圍均屬之 |
1.完全禁漁區
E點:23°16'51''N;119°30'00''E
F點:23°16'51''N;119°30'35''E
G點:23°16'28''N;119°30'35''E
H點:23°16'28''N;119°30'00''E
2.底刺網禁漁區
(1)
I點:23°18'00''N;119°29'55''E
J點:23°18'00''N;119°30'30''E
K點:23°14'40''N;119°33'15''E
L點:23°13'55''N;119°33'15''E
M點:23°13'55''N;119°29'55''E
(2)
N點:23°15'58''N;119°36'25''E
O點:23°15'58''N;119°41'22''E
P點:23°14'30''N;119°41'22''E
Q點: 23°14'30''N;119°36'25''E
3.底刺網季節性禁漁區
A點:23°18'00''N;119°29'32''E
B點:23°18'00''N;119°41'22''E
C點:23°13'30''N;119°41'22''E
D點:23°13'30''N;119°29'32''E
|
(一)完全禁漁區除試驗或研究需要經本府同意者外,全年不得以任何方式進入「完全禁漁區」範圍內採捕水產動植物。
(二)底刺網全年禁漁區除法令原已規定不得使用之漁具(法)本應受限制外,凡使用「底刺網」採捕水產生物之漁船筏(含自用遊樂船筏)全年均不得進入「底刺網全年禁漁區」範圍內作業。但基於試驗或研究需要,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底刺網季節性禁漁區除法令原已規定不得使用之漁具(法)本應受限制外,凡使用「底刺網」採捕水產生物之漁船筏(含自用遊樂船筏)每年農曆9月至翌年2月均不得進入「底刺網季節性禁漁區」範圍內作業。但基於試驗或研究需要,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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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網
■所有漁具漁法 |
■多功能使用區 |
103.09.18 |
府行法字第10313030592號 |
修正澎湖縣轄海域漁船作業管理規則 |
澎湖縣海域 |
澎湖縣海域 |
二層(含)以上刺網禁止輸入本縣;漁船出港不得攜帶二層(含)以上刺網、滾輪式漁具、電魚之電纜、電瓶與電棒;本縣燈火漁業漁船懸掛金屬燈懸掛數限制。 |
全年 |
漁業法第54條第5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7款 |
■拖網
■刺網(2層以上)
■燈火 |
■多功能使用區 |
105.02.01 |
府授農漁字第10500059222號 |
公告修正「澎湖縣特有種章魚漁業資源管理有關限制事宜」 |
澎湖縣海域 |
澎湖縣海域 |
1.每年3/29~4/12為澎湖線特有種章魚之禁漁期。禁漁期間禁止採捕、處理、販賣或持有澎湖縣特有種章魚。
2.為試驗、科學調查及教育目的用,採捕澎湖縣特有種章魚,經本府核准者,不受前點限制。 |
每年3/29~4/12 |
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1、2款 |
漁業法第60條第2項 |
■特定生物(特有種章魚) |
■多功能使用區 |
105.12.23 |
府授農漁字第10500694442號 |
修正公告「本縣海域硨磲科禁止採捕及相關限制事項」 |
澎湖縣海域 |
澎湖縣海域 |
1.本縣海域硨磲科所有種不得採捕、持有、販售、處理及利用。
2.學術研究機構基於試驗研究及教育目的,經本府核准者,不受本公告事項之限制。領有合法養殖登記業者,經本府核准,使得持有、販售、處理及利用人工繁養殖方式培育硨磲科物種。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1、2款 |
漁業法第60條第2項 |
■特定生物(硨磲貝) |
■多功能使用區 |
106.08.01 |
府授農漁字第09900430332號 |
公告修正澎湖縣海域建議水產動物放流種類及地點。 |
澎湖縣海域 |
澎湖縣海域 |
1.修正增訂本縣海域建議水產動物放流種類及地點。
2.餘請依「水產動物增殖放流縣智及應遵行事項」辦理。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8、9款 |
水產動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第4點 |
■特定生物(如公告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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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0.12 |
府授農漁字第10600577831號 |
他縣市籍刺網漁業漁船(筏)轉籍至澎湖縣之限制事宜 |
澎湖縣 |
澎湖縣 |
即日起不受理他縣市籍漁業執照經營刺網漁業漁船(筏)轉籍至本縣之申請。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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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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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7.30 |
府授農漁字第10835013152號 |
澎湖縣所轄海域刺網漁業漁船(筏)作業使用刺網漁具限制事項 |
澎湖縣海域 |
澎湖縣海域 |
1.自109年1月1日起,主營及兼營刺網漁業之漁船(筏)於澎湖縣所轄海域作業使用刺網漁具或進出該縣漁港攜帶之刺網漁具,應符合下列規範:
(1)浮球:漁具上所有浮球應明顯標示漁船名稱、CT編號。
(2)浮子:網具兩側端點及每間距15公尺以內,應設置固定式浮子,並應明顯標示漁船CT編號。
2.澎湖縣籍刺網漁船不限於該縣所轄海域,其使用之刺網網具應符合公告事項第一點所列標示規定。
3.經澎湖縣政府同意公務執行覆網清除或清運違規刺網漁具之漁船,於執行期間不受該公告事項第一點規定限制。 |
全年 |
漁業法第14條 |
漁業法第65條第2款及第68條 |
■刺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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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2.10 |
府授農漁字第10900057712號 |
公告修正澎湖縣珊瑚礁貝類管理有關限制事宜 |
澎湖縣海域 |
澎湖縣海域 |
1.本縣海域禁止下列三種貝類之採捕、處理、販賣或持有
(1)黑石蜊Lithophaga teres(俗稱:灘
(2)大白狐蛤Lima vulgaris(俗稱:撬仔
(3)山羊海菊蛤Spondylus barbatus(同種異名:魚鱗海菊蛤Spondylus squamosus;俗稱:粉蚵或燈火蚵)
2.為學術研究或資源調查所需,經本府核准者,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1、2款 |
漁業法第60條第2項 |
■特定生物(黑石蜊、大白狐蛤、山羊海菊蛤 ) |
■多功能使用區 |
110.05.26 |
府授農輔字第1103500919號 |
修正澎湖縣潮間帶立竿網具作業規範 |
澎湖縣潮間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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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業期間漁業人應至各村里辦公處登記申請,以設籍於該村里漁民為優先,相關設置位置申請人應自行協調。
2.潮間帶立竿網具作業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1)使用鐵條上端應拗彎成圈且用塑膠水管套上等之安全措施避免影響船隻航行,戳傷船體,塑膠水管並應標示申請編號,或以其他足以辨別之設施標示。
(2)每次立竿網具設置長度不得超過200公尺,且前後竿每處立竿網具設置長度不得超過兩百公尺,且前後竿具位置日、夜應設置
明顯之浮標或燈號以供辨識。
(3)不得設於內灣海域 如附件二 及漁港航道 自漁港出口延伸至最遠導航標示燈。
(4)不得影響其他潮間帶作業。
(5)非作業期間不得設置,未經申請並核定通過者亦同。
(6)立竿網申請人應於 作業開始後三十日內協助政府人員前往查證其設立位置,拒不配合者,廢止其核准。 |
作業期間:每年10/1至隔年3/31 |
漁業法第5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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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網具(立竿網) |
■多功能使用區 |
110.07.28 |
府授農漁字第11000443152號 |
修正澎湖縣底刺網禁漁區、禁漁期及有關限制事宜 |
澎湖縣沿岸最高高潮線起向外延伸1浬海域內(包含離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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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以底刺網網具作業之漁船(筏)每年3月、4月、7月及8月間,禁止進入本縣沿岸最高高潮線起向外延伸一浬海域內(包含離島)作業。
2.總噸位10以上使用網目7公分以上,及總噸位未滿10使用網目3公分以上之底刺網作業漁船(筏),得於前點禁漁期以外期間進入本縣沿岸最高高潮線起向外延伸一浬海域內(包含離島)作業。
3.採捕玉筋魚科(沙溜、沙鰍)、銀漢魚科(硬鳞)、烏尾鮗科(烏尾冬)等物種之漁船(筏),不受第2點及前點規定之限制。
4.「本縣內灣海域禁漁區有關限制事宜」及「東吉、西吉、東嶼坪、西嶼坪周邊海域禁漁區相關限制事宜」規定,維持不變。
5.為學術研究、資源調查、教育文化或公共利益之目的,經本府核准者,不受第2點及第3點規定限制。 |
每年3、4、7、8月 |
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4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6款 |
■刺網 |
■多功能使用區 |
111.02.17 |
府授農漁字第11100095181號 |
公告修正「澎湖縣馬公市烏崁海域禁漁區有關限制事宜」 |
澎湖縣馬公市烏崁海域,二點所連成直線與西側最高潮線相連之範圍內(不含烏崁漁港區域範圍)均屬之 |
A點23°32.25’N;119°37.36’E。
B點23°32.55’N;119°37.49’E。 |
1.禁止船(筏)進入禁漁區範圍內從事網具類及籠具類作業。
2.為學術研究、資源調查、教育文化、公共利益或專案許可採捕等目的,經本府核准者,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4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6款 |
■所有網具及籠具 |
■多功能使用區 |
111.03.04 |
府授農漁字第11100122151號 |
澎湖縣三棘鱟資源管理有關限制事宜 |
澎湖縣海域 |
澎湖縣海域 |
1.澎湖縣轄海域內全年禁止採捕三棘鱟(Tachypleus tridentatus)。
2.為學術研究、資源調查、教育文化或公共利益之目的,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9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6款 |
■特定生物(三棘鱟) |
■多功能使用區 |
112.01.06 |
府授農漁字第11200008111號 |
設置本縣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 |
小門漁業資源保育區:西嶼鄉小門村由A、B、C、D、E所連成範圍內之海域 |
A點23°39'15"N;119°31'05"E。
B點23°39'15"N;119°30'50"E。
C點23°39'15"N;119°30'36"E。
D點23°39'30"N;119°30'36"E。
E點23°39'30"N;119°31'05"E。 |
1.保育種類:九孔、鐘螺、馬糞海膽、龍蝦。
2.凡於公告禁捕期間,不得以任何方式進入保育區範圍內採捕保育種類。(保育區開放採捕期間,有關採補體長及漁具漁法之限制,俟時另行定之)
3.基於學術試驗、資源調查及科學研究等目的,須於保育區範圍內採捕者,應於採集前10日內檢具計畫書,報請縣府並經核准後始得為之。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4、7及45款 |
漁業法第65條 |
■漁業資源保育區 |
■多功能使用區 |
七美漁業資源保育區:由A、B、C、D所連成範圍內之海域 |
A點23°12'17.7"N;119°25'11.3"E。
B點23°12'27.3"N;119°25'00.4"E。
C點23°12'25.0"N;119°24'56.5"E。
D點23°12'15.4"N;119°25'08.4"E。 |
112.05.17 |
府授農漁字第11200301851號 |
公告修正「本縣丁香魚採捕禁漁期有關限制事宜」 |
澎湖縣海域 |
禁漁期內禁止採捕丁香魚 |
禁漁期內禁止採捕丁香魚
禁漁期:每年5月1日至6月1日;另參考相關魚汛資料,於每年度3月25日前,另行公告當年度4月1日至7月31日連續三十日之禁漁期。 |
每年5月1日至6月1日 |
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4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6款 |
■特定生物(丁香魚) |
■多功能使用區 |
112.09.20 |
府授農漁字第11200598502號 |
修正白棘三列海膽(馬糞海膽)漁業資源管理有關限制事宜 |
澎湖縣海域 |
澎湖縣海域 |
1.每年9/1至翌年6/30禁止採捕、處理、販賣或持有馬糞海膽。
2.每年7/1至8/31禁止採捕、處理、販賣或持有殼徑未滿8公分之馬糞海膽。
3.每年7/1至8/31販賣殼徑8公分以上馬糞海膽應向本府農漁局申請核准後,始得輸出本縣。
4.為人工繁養殖目的,經本府核准者,不受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有關處理、販賣或持有之限制。
5.為試驗、科學調查及教育目的,採捕馬糞海膽,經本府核准者不受前二點限制。 |
每年9/1至翌年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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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第60條第2項 |
■特定生物(馬糞海膽) |
■多功能使用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