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附文件 |
(一)申請化驗
1.輸入飼料樣品送驗申請函(如格式一)及「輸入飼料檢驗登記申請書」(格式三)2份。
2.輸入飼料樣品送驗清單(格式一附表)2份。
3.送驗輸入之飼料樣品,每件4小包,每包300公克,並請註明各飼料名稱。
4.檢驗費:依照農委會公告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檢驗費及製造輸入登記證收費標準」,郵政匯票抬頭請開立「農業部水產試驗所」。
5.檢驗項目:請填列於飼料樣品送驗清單。有飼料成分國家標準者(CNS)按其規定辦理,無國家標準者(CNS)按申請者申請項目(包括詳列主要成分及各成分含量)為之,並於申請檢驗時應提供具有公信力,足資證明該飼料效能之試驗報告及文獻、製造流程、處方依據、檢驗報告各2份,並註明其來源等資料(如為外文請譯為中文併附)一併送核;如已在專業書籍有記載者不在此限。
6.檢驗方法:已訂有國家標準者,從其規定,未訂有國家標準者,由廠商提供國內外專業書籍所訂檢驗方法,如為外文者請譯成中文併附(各2份)。
7.飼料販賣登記證及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工廠登記證影本各2份。
8.其他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二)申請輸入登記
1.製造飼料登記用申請函(如格式二)。
2.「輸入飼料檢驗登記申請書」(格式三)2份。
3.飼料包裝或容器及散裝者,標示樣式(如格式四)各2份,請依照飼料管理法第14條之規定事項標示,大小以字清圖顯為原則之縮小比例飼料包裝標示樣式。(包裝袋樣式以A4紙繪圖影印或照片均可,標示內容包括飼料類別、品目、商品名稱、商標、成分含量、主要原料、適用對象、用途、使用方法、應注意事項、淨重量、廠商名稱、地址、電話、製造登記證字號、製造日期及有效日期)。
4.輸入飼料樣品經檢驗合格之檢驗報告影本2份(至少含1份正本)。
5.飼料販賣登記證及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工廠登記證影本各2份。
6.國外原製造廠商經公證之委託文件(如國外製造、供應為不同廠商時,除應取得供應商經公證之委託文件外,另應檢附供應商與原製造廠商間經公證之委託文件)及輸出國許可製售之文件各2份(含1份正本,如需退還正本,請註明)。
7.商品名稱切結書(格式五)2份。
8.證書費每件新臺幣2仟元(請購郵政匯票,受款人為「農業部漁業署」)。
9.原製造廠提供之產品說明書及中文譯本各2份。。
10.審定函及其他指定之文件或資料: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飼料所列管詳細品目以外或無國家標準成分之飼料品目等二種情形者,均應檢附具有公信力足資證明該飼料效能之有關試驗報告、參考文獻及製造流程、處方依據、檢驗報告。但已在各專業書籍有登載者得免附試驗報告。
註:以上附件資料及其影本應加蓋廠商、負責人章戳及「本影印本與正本相符,若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並簽註「年、月、日」等字樣。凡資料表件更正處,請加蓋負責人章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