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依據 |
「漁業法」第58條及申請減免稅進口漁用器材證明作業要點 |
應附文件 |
1.申請書1份。
2.報價單4份。
3.核准建造或改(安)裝主、副機證明文件影本1份。
4.換裝器材者,須附漁船原裝用器材證明3份。拆下進口器材換裝到其他漁船者,須加附拆下進口器材換裝到其他漁船證明三份。
5.由代理人申請者,須加附代辦委託書正本1份。
6.型錄一份。(主管機關要求補附時) |
注意事項 |
1.申請書(以一文一事),不得塗改。
2.換裝應附之換裝證明文件(漁船原裝用器材證明書、原進口器材經換下時之價值證明書、漁船拆換器材詳細清單、拆下進口器材換裝到其他漁船證明書),須經所屬漁會或公會蓋章。
3.器材名稱之填寫,須符合行政院訂定之「進口漁船漁具漁業資材及漁業試驗研究用品免稅項目及標準」。
4.申請函中器材型式與報價單型式要相符。報價單抬頭欄之姓名為「申請人」,開立該報價單公司(廠商)之負責人,要另予簽名,且報價單應註明品名、品牌、型式、金額、進口國別等資料。
5.申請函中所填噸數、船名、漁船統一編號,要與所附漁業執照(或建造漁船證明)相符。
6.委託書須加蓋委託人及受委託公司印章。
7.如進口主、副機,須符合經濟部能源委員會發佈之「漁船用柴油引擎耗能合格機型登記表」之規定,始得申請。 |
審核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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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時間 |
3個工作天 |
業務承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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