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漁港垂釣區防疫管理措施(廢止)
- 修改時間
- 110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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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7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01315739C號訂定公告,並自110年7月27日生效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01315894C號修正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01316719B號修正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01317061B號廢止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一、本管理措施依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三項規定訂定之。二、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趨緩,為提供民眾安全休閒場所,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十二日起第一類漁港垂釣區全部恢復開放。
三、第一類漁港垂釣區開放時間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漁港主管機關得視人潮狀況,實施人數管制,到達管制人數上限後將採一進一出方式管制。各垂釣區人數管制上限如下:
(一)八斗子漁港東防波堤垂釣區:二百五十人
(二)八斗子漁港西防波堤垂釣區:六十人
(三)新竹漁港垂釣區:二十五人
(四)安平漁港北外防波堤垂釣區:三百人
(五)安平漁港南外防波堤垂釣區:二百五十人
(六)東港鹽埔漁港垂釣區:三十五人
四、進入垂釣區民眾須遵守下列事項:
(一)須全程佩戴口罩。
(二)禁止飲食,如有飲水需求,應符合防疫規範,並於完畢後儘速配戴口罩。
(三)須維持戶外一公尺社交距離。
(四)須遵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各項防疫措施。
五、漁港主管機關得視垂釣區人潮狀況,實施實聯制及體溫量測,民眾進入第一類漁港垂釣區時掃瞄QRcode或填寫聯絡資料,體溫超過攝氏三十八度者,禁止進入垂釣區。
六、違反第三點在開放時間外進入垂釣區垂釣者,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核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點各款規定者,移送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