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權利金及國有不動產租金補貼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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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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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91314738A號令訂定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一、 本作業規範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補貼對象:為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範圍之漁業團體或事業,且其一百零九年度任一季較前一年同期營業額或收入減少,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 承租第一類漁港基本設施。
(二) 船舶停泊第一類漁港碼頭。
(三) 承租第一類漁港區域內國有不動產且簽訂國有房地租賃契約。
三、 補貼金額:
(一)承租第一類漁港基本設施者:補貼三個月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及權利金。
(二)停泊第一類漁港碼頭者:補貼三個月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
(三)承租第一類漁港區域內國有不動產者:補貼三個月租金。
四、 補貼對象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一百零九年一月至申請時之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權利金、租金繳費收據影本。
(三)一百零九年任一季較前一年同期營業額或收入減少之證明文件。
(四)領據(格式如附件二)。
(五)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五、 申請案有不符規定或逾期申請者,本會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本會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六、 補貼對象依本作業規範領取補貼後,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應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額款項:(一) 提出之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二)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於受補貼期間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裁員或減薪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或解散、歇業或有其他本會公告之情事。
(三)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重複申領其他性質相同之補貼、補助或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