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新法上路,施行初期採納漁民合理訴求
- 發佈日期
- 106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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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日前屏東縣琉球、東港籍漁民反映遠洋漁業新法規定多、罰款高,漁民難以遵從事,漁業署表示瞭解漁民心聲,會在不違反國際規範、不損及其他船隊權益及公平、合理之前提下,在法規施行初期,採納漁民合理訴求,並輔導漁民配合遵守。
漁業署表示,為因應國際漁業管理趨勢及歐盟予我打擊非法、未報告及未受管制漁業(IUU)不合作第三國黃牌警告,及為履行船籍國責任並兼顧我漁業產業發展,政府訂定「遠洋漁業條例」, 並在該條例授權下,研訂各類遠洋漁業及作業洋區之管理辦法,使我國遠洋漁業更能符合永續發展的標準並得以永續經營。
漁業署說明,為使政府所訂定之遠洋漁業法規,符合國際漁業管理組織規範及國際管理趨勢,並輔導產業與時俱進,並顧及漁民能否配合遵守,該署自法規制定過程中,一直至法規公告施行後,持續與業者溝通,並採取各項輔導或獎勵措施,這段期間也感謝多數漁民朋友體認國際管理要求,努力配合遵守相關規範。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對於漁民朋友所反映實務執行面所面臨之問題,該署均持續與業界溝通,尋求解決方案,該署昨(24)日再度指派遠洋漁業主管赴屏東東港與臺灣鮪延繩釣協會及漁民代表就相關問題進行深入溝通,雖有部分訴求仍需研究其可行性,但亦採行許多合理性之訴求。例如前述漁民目前最關心之電子漁獲回報系統故障問題,該署同意本年度電子漁獲回報系統故障之漁船,可持續透過每日傳真回報漁獲資料,直至漁船該作業航次結束。又例如大目鮪該配額管制魚種佔單月總漁獲量之比例規定,在考量特定漁季之實際狀況及不得超過單船漁獲限額之前提下,同意放寬以每半年之期間,來檢視大目鮪佔總漁獲量之比例。另遠洋漁船特別關心之在國外港口申請關閉船位發報器之規定,或特定洋區特定船隊配額魚種之活化運用,亦在不違反國際規範、不損及其他船隊權益,以及公平、合理之前提下,予以彈性放寬。
漁業署最後表示,面對日益嚴格之國際漁業管理措施及各國船隊間之激烈競爭,惟有能因應此趨勢之國家與船隊,才能續予經營,遠洋漁業是臺灣漁業中永不可缺少的一環,政府會持續與漁民朋友攜手努力,克服目前困境與難關,提供必要之輔導、協助,以確保產業永續。
聯絡人:黃鴻燕副署長
手 機:0920089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