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持續辦理緝獲走私鰻苗放流,增裕日本鰻天然資源
- 發佈日期
- 106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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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05年11月26日緝獲民眾空運走私鰻苗,並交予農委會作後續公共利益使用,漁業署表示,該署已將其中19萬尾鰻苗放流至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告禁止捕撈鰻魚水域,並結合學術單位進行科學調查研究,以其增裕鰻魚資源。
鰻線、鰻苗及幼鰻出口管制,以利日本鰻資源永續利用
漁業署說明,漁民俗稱「白金」的日本鰻苗,是我國冬春季沿近海漁業重要漁獲對象,由於目前鰻魚養殖所需之鰻苗尚無法以人工繁殖方式提供,仍需仰賴野生捕撈。有鑑於此,該署協調經濟部於96年10月公告每年11月至翌年3月底,禁止鰻線、鰻苗及幼鰻出口,並協調財政部依「海關緝私條例」,對所查獲沒入的鰻苗不得由受處分人購回,同時邀集財政部關務署、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及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等單位,就可能走私出口樣態及相關情資進行研析,各單位在鰻苗管制出口期間嚴密查緝相關出口管道,佈線查察以防止鰻苗走私出口,以利鰻魚養殖產業利用。
緝獲走私鰻苗放流,回歸棲地續生機
漁業署進一步表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05年11月26日查獲民眾私運約32萬尾鰻線,經水產試驗所照料後,扣除傷亡及部分學術研究使用外,餘將全數放流。該署經洽詢學者專家建議,於105年12月底分批將鰻苗放流至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告禁止捕撈鰻魚水域,以增裕鰻魚天然資源量。
管制期間持續辦理鰻苗出口查緝,不肖人士切勿以身試法
漁業署最後表示,每年鰻苗管制出口期間均請財政部關務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等單位持續辦理查緝工作,並宣導業者於管制出口期間勿違規私運鰻線、鰻苗及幼鰻;另如有走私情資,請通知相關單位或由本署轉知,以共同維護國內鰻魚產業永續發展。
聯絡人:黃鴻燕副署長
手 機:0920-089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