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槍非屬漁業經營許可項目,且對珊瑚礁魚類傷害極大
- 發佈日期
- 106年04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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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綠島漁民對12浬內禁魚槍措施提出抗議,漁業署說明,目前中央及地方漁政機關均未核發以魚槍經營漁業之執照,故目前漁民並未領有魚槍採捕魚類的執照,該署預告「魚槍採捕水產動物禁漁區管制措施」,係為保護沿岸珊瑚礁魚類,漁民應依所領取執照種類來經營漁業,禁止魚槍捕魚並未影響漁民生計。對於原住民以魚槍獵捕魚類的傳統,該措施草案已排除。
綠島漁民大部分以延繩釣捕撈鬼頭刀及鰹等魚類
漁業署表示,綠島為黑潮流經之水域,長期以來漁民均以延繩釣捕撈鰹魚及鬼頭刀等洄游性魚類。據了解當地以魚槍採捕魚類主要係以當地居民及遊客為主,且為數不多。
政府自93年起即規範潛水活動不得攜帶魚槍射魚及採捕海域生物
漁業署說明,內政部於91年10月2日訂定「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規範民眾、原住民及漁民得申請魚槍,並於許可執照上敘明應遵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及「漁業法」之規定;交通部於93年依「發展觀光條例」公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17條第3款已明訂「從事潛水活動者,不得攜帶魚槍射魚及採捕海域生物」,即從事潛水活動不得使用魚槍射魚。考量交通部已於105年3月18日修正刪除「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17條第3款規定,目前魚槍之使用實有加強管理之必要,本署已持續蒐集各方意見,作為檢討修正之參考。
潛水使用魚槍捕魚影響身體健康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潛水使用魚槍採捕魚類,易得潛水伕病。該署不鼓勵漁民用傷害健康之方式捕魚。
漁業署最後表示,本案該署已請臺東縣政府詳細了解當地漁民使用魚槍捕魚狀況,並進一步溝通。
聯絡人:黃鴻燕副署長
手 機:0920089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