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船主在國外僱用外籍船員須隨船載返臺灣地區應依規定辦理入境許可停留簽證隨漁船進港(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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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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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二一一四○號令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農授漁字第1101334341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漁船船主依本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二一五二五三號令訂定之「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在國外僱用外籍船員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在國外僱用外籍船員,須隨船載返臺灣地區,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外籍船員入境許可停留簽證隨漁船進港,不得安置於海上暫置大陸船員之漁船(海上旅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