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低溫漁獲物運搬船貸款作業須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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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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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85年7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5農漁字第5040639A號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01325274F號公告廢止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運用中美基金低利貸款,鼓勵業者建造二、○○○噸以上超低溫漁獲物運搬船,以配合國內超低溫魚貨銷售及提高魚貨品質,同時防止超低溫漁獲物運搬業務為外國商輪所壟斷,特訂定本須知。
二、貸款對象:經漁政主管機關核准建造之漁船總噸數在二、○○○噸以上,船體結構及設備符合下列規範者:
(一)船體結構及船上各項設備,須符合國內航政法令規定,通過航政機構之檢查。同時為提昇其標準至國際水準,須經中國驗船中心入級檢查合格,並取得下列符合國際公約之有關證書:
1、國際載重線證書。
2、貨船安全構造證書。
3、貨船安全設備證書。
4、貨船安全無線電證書。
5、船員住艙符合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92規定之證書。
6、國際噸位丈量證書。
7、防止油污染證書。
(二)在冷凍設備方面,其魚艙之設備、材質及設計須符合一般冷凍運搬船之需求。其冷凍機械之冷凍能力,足使魚艙在封閉狀態下,達到攝氏零下六十度(上下五度範圍內),並經中國驗船中心測試合格。
三、貸款額度:二、○○○噸以上超低溫漁獲物運搬船配額一艘,貸款額度新台幣七千萬元。(倘申請船數超過一艘,以抽籤決定)。
四、貸款利率:以中國農民銀行基本放款利率之七成計息,但不得低於農業發展基金下限利率。
五、貸款期限:十年。
六、擔保條件依銀行授信規定辦理。
七、還款方式:第一年繳付利息。第二年至第十年共九年分十八期平均攤還本息。
八、申請及審核作業方式:
(一)申請期限:自公告日起至八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二)初審:申請人應檢送下列文件各二份向農委會申請:
1、申請建造之超低溫漁獲物運搬船基本資料表(格式如附件)。
2、漁政主管機關核准建造之公函影本。
3、與造船廠簽訂之造船合約影本。
4、向中國驗船中心申請入級之申請函影本及該中心同意受理該船入級申請文件影本。
5、依造船合約支付造船廠簽約款之支票影本。
6、漁船船圖及施工說明書正本。施工說明除說明船體結構、設備等一般事項外,並須針對本須知二之規定提出說明,俾使審核。
(三)農委會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初審結果通知申請人。
(四)申請人應於接到農委會初審通過知後二個月內檢附承造船廠開具之開工證明正本一份,送農委會備查。逾期未檢附開工證明者,撤銷原核准。
(五)複審:申請人於漁船建造完成裝妥相關設備後,檢送下列文件影本各一份向農委會申請複審:
1、農委會初審結果通知函。
2、船舶檢查證書。
3、船舶檢查紀錄簿。
4、船舶登記證書。
5、船級證書。
6、本須知二之(一)所列之國際公約證書及二之(二)測試合格證明。
(六)農委會複審船體結構及設備符合上述規定後,函復申請人逕洽中國農民銀行申辦貸款,並將副本抄送中國農民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