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遠洋漁業新法祭重罰,漁業署已依法從輕裁處
- 發佈日期
- 106年10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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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日前東港及琉球籍漁民反映遠洋漁業新法生效後,對漁民祭以重罰,並表示本(106)年10月將修訂為更嚴格事,漁業署表示遠洋漁業新法自本年1月20日生效以來,所裁處案件,均已考量漁民困境,依法從輕裁處。目前辦理相關子法規修正案,主要係針對該等法規生效後,將現行已彈性放寬之輔導措施入法,至於提高鮪延繩釣漁船船位回報頻率部分,係屬國際漁業管理趨勢,且本署將予以補助增加之費用,不增加業者負擔,以輔導業者順應此趨勢。
遠洋漁業新法立法過程,廣為說明宣導
漁業署表示,為回應歐盟於1O4年10月1日將我國列為打擊非法、無報告及不受規範(IUU)漁業不合作警告名單(黃牌),要求我國在遠洋漁業相關法令及管理面大幅改革以打擊IUU漁業行為,漁業署自104年10月即廣泛徵詢各界意見草擬遠洋漁業條例,該條例草案於105年3月中旬經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後,送立法院審議期間,漁業署即赴高雄、屏東東港、小琉球及宜蘭蘇澳等遠洋漁船船籍港辦理說明會,105年7月5日立法三讀通過後,漁業署又赴相關區漁會及公(協)會再辦理說明會。各相關子法規草案擬定後,本會循法制程序辦理預告,預告期間,同樣赴相關區漁會及公(協)會辦理說明會。所有子法規,法律授權明確,整體法制作業程序亦完備(遠洋漁業條例於本年1月20日生效,各子法亦於本年1月20日同步生效實施)。此外漁業署為讓漁民瞭解遵守該等法規,在各種會議場合,亦利用機會不斷的說明,讓業者瞭解。
裁罰案件依法從輕裁處
漁業署進一步表示,該等漁民此次陳情抗議純粹係反應罰則過高,查該等違規,違規事證明確,且均依規定處最低罰鍰,無處分過重疑慮,為有效嚇阻IUU行為發生,不宜降低該條例罰鍰額度。
法規修正兼顧便民及國際管理趨勢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本年10月針對有關子法規所辦理之修正預告,主要係對漁民最關心之轉載、卸魚申請時程等相關放寬措施修正入法,對於提高鮪釣漁船船位抽測頻率一節,因其已為國際趨勢,且相關國際漁業管理組織已在討論,爰修正法規將鮪釣船船位抽測頻率提高為1小時1次。對於提高抽測頻率增加之費用部分,漁業署將編列預算予以補助,另對於提高抽測頻率造成漁船被認定斷訊風險增加部分,將研議放寬認定船位斷訊標準。
因應國際管理趨勢,確保遠洋漁業永續
漁業署最後表示,面對日亦嚴格之國際漁業管理措施及各國船隊間之激烈競爭,惟有能因應此趨勢之國家及船隊,才能續以經營,遠洋漁業是臺灣漁業中永不可缺少的一環,政府會持續與漁民朋友攜手努力,克服目前困境與難關,提供必要之輔導、協助,以確保產業永續。
聯絡人:黃鴻燕副署長
電 話:0920-089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