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既有經營漁業種類,維護漁業經營秩序
- 發佈日期
- 10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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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花蓮地區漁民反映今年1月5日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禁止兼營刺網漁業等規定一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提出澄清表示,對既有已經核准經營各種漁業種類之漁民,完全不受影響,仍可繼續從事漁業執照所登載漁業種類,並強調不得從事未經核准漁業種類等違規行為,以免受罰。另因刺網漁具易纏繞近岸岩礁,倘不當操作使用會影響海洋生態及環境,有必要加強管制,爰修正列為主漁業之一,規定不得再新增登記為兼營漁業,原已核准兼營者,得兼營至漁船滅失或漁業人變更為止,但漁業人變更係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移轉者,不在此限,以限制刺網作業漁船數量,確保臺灣沿近海漁業資源永續利用,請漁民支持。
漁船經營主漁業1種,兼營以3種為限
政府自民國78年起實施漁船全面限建,淘汰同噸級舊船,才能新建造一艘同噸級漁船,其汰建新船漁業種類須與原漁船主營漁業相同,並規定拖網、延繩釣、魷釣、鰹鮪圍網、鯖鰺圍網、燈火漁業(焚寄網、棒受網、扒網)限為主漁業,不得登記為兼營漁業,管制該等漁業漁船數,避免對資源造成破壞。
臺灣周邊海域漁獲種類多元,隨季節而有不同,因此開放對漁業資源影響較小的漁業種類為兼營漁業,如一支釣、曳繩釣、籠具、鏢旗魚等,並以3種為限,以提供漁民作業彈性需求,兼顧漁民生計。
傷害性漁法退出沿近海,為國內外漁業管理趨勢
漁業署說明,刺網可能覆蓋於礁岩上導致棲地破壞,同時導致海洋生物意外纏絡死亡,影響海洋生態及環境。據漁業署統計刺網漁船計有12,131艘,其中主營為8,417艘,兼營3,714艘,已逾漁船總艘數之一半,確有必要加強管制,因此在106年1月5日修訂限制刺網漁業為主漁業之一,規定不得再新增登記為兼營,原已核准兼營者,得兼營至漁船滅失或漁業人變更為止。另為兼顧漁民生計及強化保育沿近海棲地生態,改善刺網漁業對海域生態環境之衝擊,輔導刺網漁業轉型,漁業署已訂定「刺網漁業轉型輔導措施」,輔導辦理刺網漁業轉型,共同維護漁業資源。
捕魚有秩序,休閒顧安全,資源能永續
報導中有關漁船載客出海釣魚部分,漁業署重申,漁船應從事漁業執照所登載之漁業種類為限,不得違法載客。近年來國人逐漸重視海上休閒活動,一般民眾欲出海從事海上休閒釣魚等活動,可持身分證搭乘核准經營之娛樂漁業漁船出海。另再次呼籲,政府各項漁業管理措施,係為確保臺灣沿近海漁業資源永續利用,仍請漁民支持並遵守規定。
聯絡人:黃鴻燕副署長
電 話:0920089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