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鯖鰺資源-漁業署召開「鯖鰺漁業管理措施調整」公聽會
- 發佈日期
- 107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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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永續利用鯖鰺漁業資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發布「鯖鰺漁業管理辦法」,鑒於該辦法實施已近五年,漁業署刻正規劃調整禁漁區及禁漁期規定,並增加總量管制、建立自主性管理機制等措施。為廣納各界意見,漁業署於本(10)日召開公聽會,邀請產、官、學界及公民團體與會討論,以作為後續修法之參考。
鯖鰺漁業納管近五年,相關管理措施需檢討
漁業署表示,我國鯖鰺漁業係捕撈花腹鯖、白腹鯖及真鰺,該等魚種分布於臺灣東北海域及西南海域,漁具主要為扒網或單船鯖鰺圍網。101年2月間發現捕撈之鯖鰺體型過小,農委會遂於102年訂定發布「鯖鰺漁業管理辦法」,明定「6浬內為鯖鰺漁船完全禁漁區、總噸位100以上鯖鰺漁船禁止進入12浬內作業」、「每年6月份為鯖鰺漁船禁漁期」等相關規定。該辦法實施迄今,屢有民眾反應6月為鯖鰺成長期,2、3月為產卵期,應將鯖鰺產卵期列為禁漁期,另蘇澳地區鯖鰺漁業業者亦反應禁漁區不應依漁船總噸位為限制依據,爰有必要檢討相關管理措施。
增加禁漁期、推動自主性管理機制,永續鯖鰺漁業有共識
該署進一步表示,本次會議在與會人士充分討論下達成一定共識:鯖鰺係屬洄游性魚種,鄰近之日本及中國大陸均有利用,爰需與周邊相關國家協商,以建立總量管控機制,另為保護台灣經濟海域作業漁場,請海巡署加強護漁工作;依據科學研究,台灣鯖鰺資源在成長期尚無過魚現象,仍需維持每年6月禁漁期,但在產卵期加入量部分則有所不足,因此在每年2〜3月間之鯖鰺產卵期,擇定一定時間採行完全禁漁措施;業者將成立全國性自主管理組織,並遵守漁獲體長、魚價之管制措施,政府亦將結合產、官、學界及公民團體成立鯖鰺諮詢小組,比照國際漁業管理模式,討論相關管理作為(例如:實施TAC之配額制度、建立漁獲透明化之申報與查核機制);針對鯖鰺業者自主性休漁措施,研議給予指定性休漁獎勵金;維持100噸以上鯖鰺漁船不得進入台灣本島12浬內作業之規定,惟位於6至12浬之紅火心海域,本年度先行在訂定一段禁漁期(由學者提供)之條件下,同意一段時間進入作業;為維持鯖鰺漁業產業鏈的正常運作,因休漁期將影響加工廠等產業鏈之營作,由政府在輔導面予以協助;將捕撈鯖鰺之巾著網漁船,以及鯖鰺漁船不得進入禁漁區捕撈鯖鰺以外之魚種,納入鯖鰺漁業管理辦法進行規範。
滾動式調整相關管理措施,維護鯖鰺資源
該署最後表示,本日會議共識之相關細節,將由未來成立之鯖鰺漁業諮詢小組進一步討論,嗣後該小組將定期召開會議,針對相關管理措施進行滾動式檢討;另為保護台灣經濟海域作業漁場,該署將請海巡署針對外來非法漁船加強巡護及取締。聯絡人:黃鴻燕副署長
電 話:0920089165鯖鰺漁業管理措施調整公聽會_漁業署陳添壽署長(右二)主持
鯖鰺漁業管理措施調整公聽會_產官學齊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