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相關事項(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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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二○八四七號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二○四四三號令停止適用
主旨:公告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相關事項。
依據: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十一條。
公告事項:一、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十一條所稱基本安全訓練種類區分如下:
(一)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適用對象為在船長十二公尺以上漁船擔任漁船船員者,其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一。
(二)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適用對象為在船長未滿十二公尺漁船擔任漁船船員者,其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二。
(三)小型漁船(筏)基本安全進階訓練:適用對象為已接受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在船長十二公尺以上漁船擔任漁船船員者,其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三。
(四)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補訓:適用對象為已接受求生滅火訓練,尚未接受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在船長十二公尺以上漁船擔任漁船船員者,其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四。
(五)複訓:適用對象為領取漁船船員手冊後五年內出海作業期間合計未達一年以上之漁船船員,擔任船長十二公尺以上漁船船員者,應受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擔任船長未滿十二公尺漁船船員者,應受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
二、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初次申領漁船船員手冊者,應依前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接受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後始得申領漁船船員手冊;至於公告前已領有漁船船員手冊者之基本安全訓練實施日期,本會將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