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抗議印尼於麻六甲海峽國際航道扣押我漁船
- 發佈日期
- 107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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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印尼於4月15日在麻六甲海峽國際航道扣押屏東籍「大鮪13號」漁船,漁業署質疑印尼已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已請外交部向印方表達抗議,維護漁民權益。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大鮪13號」漁船係經政府核准赴印度洋作業之鮪釣漁船,船上共有7名船員(臺籍2名,印尼籍5名),該船於作業結束航返臺灣途中,於臺灣時間4月15日11時在麻六甲海峽國際航道遭印尼公務船登檢並扣押,該署於15日中午12時接獲訊息後,即通報外交部轉請我駐印尼代表處向印方交涉,保障國人相關權益,期間並與船東與船長保持聯繫,該船後於4月16日晚間9時獲釋,人員均安,將續航返臺灣。
漁業署指出,麻六甲海峽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指之「用於國際航行之海峽」,所有船舶享有過境通行之權利,依該公約第44條規定,海峽沿岸國不應妨礙船舶之過境通行,印尼公務船舶於麻六甲海峽擅自扣押我國漁船,已明顯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侵害我國漁船之航行自由;再就國際慣例而言,任何海上扣押行為,除需有合法根據外,需先檢查,確認有證據始能進一步扣押船舶,但印尼公務船舶未確認是否有違規跡象,即逕自帶往印尼港口,亦有違國際登檢實務,影響我漁船權益。
漁業署最後表示,印尼本年度已數度扣押我漁船,印方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方,自應遵守該公約相關條文,對印方前揭違反該公約行為,已請外交部向印方表達抗議,該署並呼籲我漁船倘在麻六甲海峽國際航道發生他國公務船舶登檢或扣押情事,請即向該署及有關單位通報,政府會即時向有關國家交涉,維護國人權益。
聯絡人:林國平副署長
手 機:0988-678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