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對綠色和平提臺灣遠洋漁業調查報告回應說明
- 發佈日期
- 107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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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在105年積極推動遠洋漁業管理措施調整,「遠洋漁業條例」於106年1月20日生效後,我國遠洋漁業在新的管理框架下頗受各界肯定。針對今(24)日綠色和平發表其對我國遠洋漁業之調查報告,漁業署對綠色和平使用2個多年前進入司法程序之舊案,及1個外國籍漁船刑事案件,企圖製造整體漁業界與漁工的對立,並否定該署2年多來更新法規架構及強化執行管理的努力,漁業署深感遺憾,希望綠色和平不要只是抹黑、批評,而是能提供具建設性的意見,實質對於資源養護及人權保障有所貢獻。
漁業署指出,該署極推動提高境外僱用外籍船員權益保障,並已分別於今(107)年3月14日及5月17日發布「臺灣採取行動持續改善遠洋外籍船員權益保障」及「漁業署積極推動提高外籍漁工權益保障」之新聞稿說明在案,且將持續滾動式檢討修正相關法令及管理措施,以確實提昇外籍船員人權及權益保障。
漁業署針對綠色和平指控個案,說明如次:
一、「巨洋案」是7年前發生在柬埔寨的人口販運案件,當時透過司法單位去向柬埔寨相關單位索取該案犯罪事證及判決結果均未提供。漁業署針對疑似涉案的國人,於101年召集專家學者研商,將所有資料移送地檢署偵辦審理,105年時地檢署因查無犯罪嫌疑,對該案已予簽結。因該案涉及刑事罪,經我司法機關審理後,未認定有犯罪事實,該署無法只憑外界指控,認定其涉嫌人有罪。另漁業署指出,目前核准辦理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仲介業者並無巨洋公司。
二、「福賜群案」案發於104年8月,該署已就該船船長及船主未於船員生病期間通報並為緊急救護及處置部分,依規定分別對船長及船主處以罰鍰及收回證照之處分,並撤銷涉案仲介之仲介業者資格。至死亡船員生前是否受虐,目前仍在司法程序審理中。
三、「和春61號案」是萬那杜籍漁船發生印尼籍船員殺害大陸籍船長之兇殺案件,船籍國、被害人及加害人均非我國籍。持續加強執法,歐盟表達肯定
漁業署指出,經過該署2年多來改善遠洋漁業管理及與歐盟密切諮商,歐盟要求我國改善之項目已大幅減少,且歐洲經貿辦事處處長馬澤璉(Madeleine Majorenko)於日前也公開肯定並認同我國在各項措施之努力。歐方希望在管理上須剝奪違法者不當利得,及有效嚇阻不當漁撈行為發生,此與該署執法方向是一致的,未來該署會繼續與歐盟合作以打擊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IUU)漁撈行為。
聯絡人:林國平副署長
手 機:0988-678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