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漁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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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令
漁港法令
行政規則及函釋
釋漁業證照登記之「漁業根據地」及「漁獲物起卸港」,除經核准之國外基地外,應以依漁港法第四條所公告之漁港為限
釋漁業證照登記之「漁業根據地」及「漁獲物起卸港」,除經核准之國外基地外,應以依漁港法第四條所公告之漁港為限
修改時間
101年01月05日
點閱率
972
內容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二)農漁字第二一五六四九四A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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