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公告文號 |
公告主旨 |
管制水域 |
管制水域經緯度 |
限制事項 |
禁漁期 |
公告法令依據 |
違規核處依據 |
規範漁業別或保育類型 |
保育等級 |
87.11.9 |
府農漁字第120560號 |
公告本縣所轄(含綠島、蘭嶼)海域禁止採捕珊瑚(含珊瑚礁)有關事宜 |
臺東縣沿岸海域 |
|
本縣轄區內自高潮線以深至距岸12浬以內(含綠島、蘭嶼)海域,禁止採捕珊瑚(含珊瑚礁)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1款 |
漁業法第60條第2項 |
■珊瑚礁 |
■多功能使用區 |
90.10.22 |
(九0)府農漁字第90103721號 |
公告本縣綠島沿岸3浬海域內流刺網及三層刺網網具禁漁區及有關限制事宜 |
臺東縣綠島鄉沿岸海域 |
|
本縣綠島沿岸3浬海域內禁止漁船使用流刺網及三層刺網網具作業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4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5款或第10條 |
■刺網(三)層 |
■多功能使用區 |
92.3.18 |
府農漁字第0920028563號 |
公告增列本縣綠島沿近海域網具類漁具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 |
臺東縣綠島鄉沿岸海域 |
柴口人工魚礁禁漁區
N22°41’16”;E121°28’48” |
以中心位置經緯度為中心,半徑0.5浬範圍以內,凡使用網具類漁具之漁船均不得進入作業。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4、7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5款或第10條 |
■所有網具
■人工魚礁 |
■多功能使用區 |
92.3.18 |
府農漁字第0920028563號 |
公告增列本縣綠島沿近海域網具類漁具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 |
臺東縣綠島鄉沿岸海域 |
龜灣人工魚礁禁漁區
N22°38’33”;E121°28’31” |
以中心位置經緯度為中心,半徑0.5浬範圍以內,凡使用網具類漁具之漁船均不得進入作業。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4、7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5款或第10條 |
■所有網具
■人工魚礁 |
■多功能使用區 |
93.4.8 |
府農漁字第0930026137號 |
公告本縣所轄(含綠島、蘭嶼)海域禁止燈火漁業有關事宜 |
臺東縣沿岸海域 |
|
使用燈火之漁船(含娛樂漁船)禁止在本縣距岸6浬以內作業。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4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5款 |
■燈火 |
■多功能使用區 |
101.03.26 |
府農漁字第1010051090B號 |
公告修正臺東縣沿近海域網具類漁具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並自即日起生效 |
臺東縣沿岸海域 |
竹湖人工魚礁禁漁區
N23°15 ’30”N;E121°26’00” |
以中心位置經緯度為中心,半徑0.5浬範圍以內,凡使用網具類漁具之漁船均不得進入該禁漁區範圍內作業。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4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5款 |
■所有網具
■人工魚礁 |
■多功能使用區 |
101.03.26 |
府農漁字第1010051090B號 |
公告修正臺東縣沿近海域網具類漁具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並自即日起生效 |
臺東縣沿岸海域 |
宜灣人工魚礁禁漁區
N23°12’00”;E121°25’00” |
以中心位置經緯度為中心,半徑0.5浬範圍以內,凡使用網具類漁具之漁船均不得進入該禁漁區範圍內作業。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4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5款 |
■所有網具
■人工魚礁 |
■多功能使用區 |
101.03.26 |
府農漁字第1010051090B號 |
公告修正臺東縣沿近海域網具類漁具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並自即日起生效 |
臺東縣沿岸海域 |
小港人工魚礁禁漁區
N23°10’00”;E121°24’30” |
以中心位置經緯度為中心,半徑0.5浬範圍以內,凡使用網具類漁具之漁船均不得進入該禁漁區範圍內作業。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4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5款 |
■所有網具
■人工魚礁 |
■多功能使用區 |
101.03.26 |
府農漁字第1010051090B號 |
公告修正臺東縣沿近海域網具類漁具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並自即日起生效 |
臺東縣沿岸海域 |
大武(一)保護礁禁漁區
A點N22°18’00”;E121°54’00”
B點N22°19’48”;E121°54’24” |
以A、B兩點所連成之標示直線周圍1,000公尺範圍以內,凡使用網具類漁具之漁船均不得進入該禁漁區範圍內作業。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4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5款 |
■所有網具
■保護礁 |
■多功能使用區 |
101.03.26 |
府農漁字第1010051090B號 |
公告修正臺東縣沿近海域網具類漁具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並自即日起生效 |
臺東縣沿岸海域 |
大武(二)保護礁禁漁區
A點N22°19’48”;E120°54’24”
B點N22°21’12”;E120°54’50” |
以A、B兩點所連成之標示直線周圍1,000公尺範圍以內,凡使用網具類漁具之漁船均不得進入該禁漁區範圍內作業。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4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5款 |
■所有網具
■保護礁 |
■多功能使用區 |
101.03.26 |
府農漁字第1010051090B號 |
公告修正臺東縣沿近海域網具類漁具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並自即日起生效 |
臺東縣沿岸海域 |
大武(三)保護礁禁漁區
A點N22°20’24”;E120°56’00”
B點N22°19’00”;E120°56’00” |
以A、B兩點所連成之標示直線周圍1,000公尺範圍以內,凡使用網具類漁具之漁船均不得進入該禁漁區範圍內作業。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4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5款 |
■所有網具
■保護礁 |
■多功能使用區 |
101.09.19 |
府農漁字第1010172868B號 |
公告修正本縣蘭嶼海域漁業禁止及限制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
臺東縣蘭嶼鄉沿岸海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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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年2月1日至7月31日,除無動力漁船筏外,禁止於蘭嶼沿岸3浬海域內(以蘭嶼本島海岸線為基線,向外海延伸3浬;以下同)採捕飛魚。另禁止10噸以上漁船於6浬海域內採捕飛魚。
2.使用扒網、焚寄網及棒受網等燈火漁業漁船禁止於蘭嶼沿岸6浬海域內作業。
3.蘭嶼沿岸12浬海域內禁止採捕珊瑚(含珊瑚礁)。 |
每年2月1日至7月31日/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1、4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5款或第10條 |
■燈火
■珊瑚礁
■特定生物(飛魚) |
■多功能使用區 |
101.9.20 |
府農漁字第1010175559B號 |
公告修正本縣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並自即日起生效 |
臺東縣成功鎮沿岸海域 |
宜灣漁業資源保育區
A1點N23°12’20.7”;E121°23’47.4”
A2點N23°12’19.2”;E121°23’54.1”
A3點N23°11’22.9”;E121°23’51.2”
A4點N23°11’23.9”;E121°23’58.1” |
本縣成功鎮宜灣(A1)起至重安(A3)間,由A1至A2連線以南,A3至A4連線以北,自低潮線向外海延伸二OO公尺沿岸水域,海岸線長約三公里,全年禁止採捕龍蝦、九孔。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4、9款及第45條 |
漁業法第65條第5款 |
■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
■特定生物(龍蝦、九孔) |
■多功能使用區 |
101.9.20 |
府農漁字第1010175559B號 |
公告修正本縣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並自即日起生效 |
臺東縣成功鎮沿岸海域 |
小港漁業資源保育區
B1點N23°10’11.9”;E121°24’16.2”
B2點N23°10’15.2”;E121°24’22.3”
B3點N23°09’30.6”;E121°24’18”
B4點N2309,27.4”;E12124,24” |
本縣成功鎮玉水橋(B1)至小港(B3),由B1至B2連線以南,B3至B4連線以北,自低潮線向外海延伸二OO公尺沿岸水域,海岸線長約二.五公里,全年禁止採捕龍蝦、九孔。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4、9款及第45條 |
漁業法第65條第5款 |
■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
■特定生物(龍蝦、九孔) |
■多功能使用區 |
101.9.20 |
府農漁字第1010175559B號 |
公告修正本縣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並自即日起生效 |
臺東縣成功鎮沿岸海域 |
小馬漁業資源保育區
C1點N23°01’12.6”;E121°20’10.3”
C2點N23°01’14.1”;E121°20’17.1”C3點N22°59’58.6”;E121°19’16.3”
C4點N22°59’58”;E12119,23.4” |
本縣成功鎮都歷(C1)起至小馬(C3)間,由C1至C2連線以南,C3至C4連線以北,自低潮線向外海延伸二OO公尺沿岸水域,海岸線長約五公里,全年禁止採捕龍蝦、九孔。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4、9款及第45條 |
漁業法第65條第5款 |
■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
■特定生物(龍蝦、九孔) |
■多功能使用區 |
103.4.25 |
府農漁字第1030076873B號 |
公告修正本縣綠島漁業資源保育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並自即日起生效 |
柴口浮潛區潛水步道西約400公尺(A1)起至柴口浮潛區潛水步道東約100公尺(A3)間,由A1至A2連線以東,A3至A4連線以西,自平均高潮線向外海延伸至相對於平均低潮線向外海延伸約100公尺沿岸水域 |
柴口分區
A1:N22°40’30.3”;E121°28’44.0”
A2:N22°40’37.1”;E121°28’45.7”
A3:N22°40’38.2”;E121°29’01.0”
A4:N22°40’44.0”;E121°28’56.1” |
1.保育對象:各類水產動植物。
2.於本保育區內禁止使用任何方式採捕或危害保育對象,基於學術研究目的或其他必要事項,經本府許可者,不在此限。
3.於本保育區內禁止攜帶水肺採捕各分區之非保育對象。
4.於本保育區內從事各項觀光、遊憩、漁撈活動或進行開發等,不得有破壞海洋生物棲地環境之行為。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4、7、9款及第45條 |
漁業法第65條第5款或第10條 |
■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
■所有漁具漁法 |
■完全禁漁區 |
103.4.25 |
府農漁字第1030076873B號 |
公告修正本縣綠島漁業資源保育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並自即日起生效 |
南寮漁港-南方防波堤(B1)起至石朗浮潛區潛水步道-南約300公尺(B8)間,由B1至B8連線所圍之海域。B4至B5連線距離平均高潮線約290公尺 |
石朗分區
B1:N22°39’33.2”;E121°28’27.4”
B2:N22°39’33.1”;E121°28’24.2”
B3:N22°39’28.4”;E121°28’24.2”
B4:N22°39’26.8”;E121°28’18.2”
B5:N22°39’23.8”;E121°28’18.2”
B6:N22°39’22.2”;E121°28’22.3”
B7:N22°39’08.2”;E121°28’22.3”
B8:N22°39’07.9”;E121°28’28.1” |
1.保育對象:各類水產動植物。
2.於本保育區內禁止使用任何方式採捕或危害保育對象,基於學術研究目的或其他必要事項,經本府許可者,不在此限。
3.於本保育區內禁止攜帶水肺採捕各分區之非保育對象。
4.於本保育區內從事各項觀光、遊憩、漁撈活動或進行開發等,不得有破壞海洋生物棲地環境之行為。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4、7、9款及第45條 |
漁業法第65條第5款或第10條 |
■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
■所有漁具漁法 |
■完全禁漁區 |
103.4.25 |
府農漁字第1030076873B號 |
公告修正本縣綠島漁業資源保育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並自即日起生效 |
大哥隧道-北向入口(C1)起至大白沙潛水步道(C3)間,由C1至C2連線以南,C3至C4連線以北,自平均高潮線向外海延伸至相對於平均低潮線向外海延伸約500公尺沿岸水域 |
龜灣分區
C1:N22°38’33.5”;E121°29’17.8”
C2:N22°38’18.9”;E121°29’06.2”
C3:N22°38’21.5”;E121°29’34.8”
C4:N22°38’13.7”;E121°29’16.2” |
1.保育對象:燕魚、硨磲貝、體長未滿20公分之龍蝦及殼長未滿5公分之九孔。
2.於本保育區內禁止使用任何方式採捕或危害保育對象,基於學術研究目的或其他必要事項,經本府許可者,不在此限。
3.於本保育區內禁止攜帶水肺採捕各分區之非保育對象。
4.於本保育區內從事各項觀光、遊憩、漁撈活動或進行開發等,不得有破壞海洋生物棲地環境之行為。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4、7、9款及第45條 |
漁業法第65條第5款或第10條 |
■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
■特定生物(燕魚、硨磲貝、龍蝦、九孔) |
■多功能使用區 |
103.4.25 |
府農漁字第1030076873B號 |
公告修正本縣綠島漁業資源保育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並自即日起生效 |
本縣綠島全島沿岸潮間帶及自平均低潮線向外海延伸200公尺扣除柴口、石朗及龜灣分區之沿岸水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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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育對象:殼長未滿15公分之硨磲貝、體長未滿20公分之龍蝦及殼長未滿5公分之九孔。
2.於本保育區內禁止使用任何方式採捕或危害保育對象,基於學術研究目的或其他必要事項,經本府許可者,不在此限。
3..於本保育區內禁止攜帶水肺採捕各分區之非保育對象。
4.於本保育區內從事各項觀光、遊憩、漁撈活動或進行開發等,不得有破壞海洋生物棲地環境之行為。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4、7、9款及第45條 |
漁業法第65條第5款或第10條 |
■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
■特定生物(硨磲貝、龍蝦、九孔) |
■多功能使用區 |
107.6.6 |
府農漁字第1070110393B號 |
修正本縣富山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並自即日起生效 |
北起A點(臺十一線-潮來橋),南至E點(臺十一線約152.04公里處)之沿岸平均高潮線向外海延伸約1,500公尺,與G、H、I三點所圍成之海域;另以C點(安天宮)與D點為分界,以北至A、B點連線為永續使用區,以南至E、F點連線為核心區,餘為緩衝區。 |
A點N22°50’46.6”;E121°11’20.9”
B點N22°50’45.6”;E121°11’38.5”
C點N22°50’18.9”;E121°11’18.5”
D點N22°50’17.1”;E121°11’36.0”
E點N22°50’02.8”;E121°11’08.4”
F點N22°49’58.4”;E121°11’25.5”
G點N22°50’43.4”;E121°12’13.9”
H點N22°50’13.6”;E121°12’11.1”
I點N22°49’49.3”;E121°11’59.1” |
1.於本保育區內從事各項觀光、遊憩等活動,不得有以石塊擲魚、捉魚離水或其他危害海洋生物之行為,亦不得有將廢棄物拋入海中、騎乘水上摩托車或其他破壞海洋生物棲地環境之行為。
2.於本保育區內餵食海洋生物應遵照管理單位、志工或本府認證合格之解說人員之管制,不得任意為之。
3.核心區除為試驗研究目的,並經本府許可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採捕各類水產動植物。
4.永續使用區除為試驗研究目的及其他必要事項,並經本府許可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採捕各類水產動植物。
5.緩衝區禁止使用網具類漁具採捕各類水產動植物。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4、9款及第45條 |
漁業法第65條第6款 |
■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
■網具類 |
■完全禁漁區(核心區、永續使用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