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出海風力級數限制規定(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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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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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員八十農漁字第○○四○○六三A號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員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二一七一四號令廢止
依據:漁業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
公告事項:
一、三百噸以下漁船,於當地預報風力達八級以上時不准出海,但得視實際情況,由船主及船長具結保證(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並經當地漁會見證後准予出海作業。
二、前項所稱風力之劃分,以氣象預報為準,風力七|八級者,為八級以下;風力八至九級者,為八級以上。
三、經濟部七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經農字第一○六九八號令發布之「漁船出海風力級數限制規定」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