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針對遠洋漁船違規案件均會審慎看待
- 發佈日期
- 107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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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體報導,漁民不滿遭政府重罰,抱怨像是住在索馬利亞,產業團體也質疑政府執法過當。漁業署表示,我國遠洋漁業在公海作業,面對日益嚴格之國際漁業管理措施及各國關注,漁業署採取許多規範,都是為了讓臺灣漁業與漁民生計,能夠在全球大環境的壓力下,繼續理直氣壯的捕撈。對於每件違規個案,均會審慎看待,才會做不得已的處分。
預防性提醒 違規案件已有減少趨勢
漁業署表示,遠洋漁業三法自106年1月20日生效施行以來,起初違規的量確實稍微比較多。但是漁業署建置24小時監控中心作「預防性監控」,並不斷提醒漁民遵守有關的作業規定,現在,違規案件有逐漸減少的趨勢。漁民朋友都在進步。
針對違規案件處分 實屬不得已
漁業署指出,海洋資源有再生性,透過管理手段、適當採捕,就可以讓漁業資源永續利用。同樣,我們漁民也會持續受惠。如果我們對自己的漁民朋友們過渡溺愛,最後被外國勢力用各種藉口擊垮,失去整個產業與國外市場,這絕對是非常遺憾與冤枉。
媒體報導個案已屬最低處分
媒體報導因未繳交一張報表而遭處分130萬罰金的個案,漁業署說明,考量「遠洋漁業條例」違規罰則明顯提高,為避免漁民不慎觸法,該署在法規生效前就辦理多場法規說明會,也利用漁船船主申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的場合,再次向船主宣導法令內容;該個案船主也在105年11月1日簽署了解規定的切結書,後於106年2月至3月間在太平洋作業,其漁獲於106年3月20日在菲律賓納卯港卸魚,惟卸魚預報於卸魚後才提交,已違反應在卸魚前3日應提出卸魚預報的規定,該署依照遠洋漁業條例規定針對船主核處最低罰鍰100萬元(依法處分額度為100萬元至500萬元),並對船長核處最低罰鍰20萬元(依法處分額度為20萬元至100萬元),另漁船因違反作業規定時,應同時收回該違規航次優惠用油補貼款計7萬4831元。
漁業署強調,漁業署將持續利用24小時監控中心作「預防性監控」,不斷提醒漁民遵守有關的作業規定,並呼籲遠洋漁船漁民朋友應確實遵守遠洋漁業條例相關規定。
聯絡人:林國平副署長
手 機:0988-678051
卸魚中 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