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查獲大批禁捕物種黑鯊,全數查扣封存
- 發佈日期
- 107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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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9月13日於高雄小港漁港針對太平洋小釣船「金昌6號」進行全程卸魚檢查,共計查獲禁捕鯊種「平滑白眼鮫」(俗稱黑鯊)逾30噸,本案是遠洋漁業條例自106年1月20日實施以來,所查獲最大宗的非法捕撈禁捕魚種案,該署已將該船漁獲物全數扣留封存。漁業署再次呼籲漁友切勿以身試法。
全程監控作業動態,打擊非法漁業行為
漁業署進一步表示,為打擊非法漁撈行為,該署已成立24小時漁業監控中心,隨時掌握漁船作業動態。「金昌6號」漁船原訂於9月5日進小港漁港卸售漁獲,卻於是日凌晨先航進小琉球漁港,接著進入東港鹽埔漁港停泊,漁業監控人員察覺該船形跡可疑並掌握有關情資,將其列入重點查核對象,立即啟動港口檢查機制派員前往調查。
清查漁獲種類及數量,釐清違規情節
9月5日上午該船進入小港漁港時,檢查人員發動突襲檢查,查獲大批鰭身分離之鯊魚漁獲物,魚體外觀與黑鯊高度相似,當場將該船及當批漁獲全數扣留查封。經採證並送驗進行DNA比對鑑定,於9月11日接獲檢驗結果,該船艙內鯊魚漁獲物確為黑鯊。
該署檢查人員9月13日對該船進行全程卸魚檢查,依程序全程拍照、錄影蒐證,於該船船艙起出禁捕黑鯊總重超過30噸,已全數查扣。
依據「遠洋漁業條例」第36條規定,總噸位五十以上未滿一百漁船捕撈、持有、轉載或卸下、銷售禁捕魚種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收回其漁業證照二年以下,或廢止之,後續將綜整相關事證予以處分。
展現我國執法決心,保障合法業者權益
漁業署表示,我國是全球主要的漁業資源利用國家之一,為符合國際漁業管理趨勢,政府已將國際漁業管理組織所通過的養護與管理措施納入我國相關漁業法規,加重違規漁業行為的處罰,除原有收回或撤銷漁業證照、罰款等手段外,政府已可依法沒入漁獲物及漁具。遠洋漁業條例施行至今已逾1年半,漁業署呼籲我遠洋漁業從業人員務須遵守國內規範及國際漁業組織所訂各項養護管理措施,並善盡自主管理責任。
*漁業小辭典:
「平滑白眼鮫」(俗稱黑鯊)因近年因資源量大幅下降,已被列入CITES附錄二(沒有立即的滅絕危機,但需要管制交易情況以避免影響到其存續的物種)。目前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已禁止捕撈黑鯊,我國亦配合該項規範,將黑鯊列為禁捕物種。
聯絡人:林國平副署長
手 機:0988678051漁業署執行卸魚檢查查獲大量禁捕黑鯊
查獲之漁獲經DNA比對確認為禁捕黑鯊
查扣之禁捕黑鯊數量龐大
黑鯊漁獲已於船上處理後冷凍保存
黑鯊為太平洋禁捕鯊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