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十一條所稱基本安全訓練種類、適用對象及相關事項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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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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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二○四四三號令
一、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適用對象為在船長十二公尺以上漁船擔任船員者,其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一。
二、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補訓:適用對象為已接受求生滅火訓練,尚未接受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在船長十二公尺以上漁船擔任船員者,其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二。
三、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適用對象為在船長未滿十二公尺漁船擔任船員者,其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三。
四、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進階訓練:適用對象為已接受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在船長十二公尺以上漁船擔任船員者,其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四。
五、複訓:
(一)期滿換發漁船船員手冊,無法提出最近五年內出海作業達一年之經歷證明文件,在船長十二公尺以上漁船擔任船員者,應依第一項規定接受訓練。
(二)期滿換發漁船船員手冊,無法提出最近五年內出海作業達一年之經歷證明文件,在船長未滿十二公尺漁船擔任船員者,應依第三項規定接受訓練。
(三)期滿換發漁船船員手冊,無法提出最近五年內出海作業達一年之經歷證明文件,年齡五十歲以上,且經當地區漁會認證從事漁業勞動年資達十五年以上,在船長未滿十二公尺漁船擔任船員者,應接受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講習訓練,其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五。
六、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初次申領漁船船員手冊者,應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接受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後始得申領漁船船員手冊。
七、本會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二○八四七號公告「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相關事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