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未領有拖網漁業證照漁船合法經營拖網漁業之措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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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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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一農漁字第一○四○八○五A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二○四八六號令廢止
一、未領有拖網漁業證照而實際經營拖網漁業之漁船,如船主切結放棄之汰建權,准自公告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拖網漁業證照。
二、未領有拖網漁業證照之漁船,已整備妥當預備出海從事拖網作業,而尚未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拖網漁業證照者,如船主切結於公告起六個月內之期限內申請換發拖網漁業證照,得准予出海作業,但以一航次為限。
三、舢舨及漁筏不得申請換發拖網漁業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