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近海漁船應避免海上接觸並主動通報,確保國人健康
- 發佈日期
- 110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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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近海漁船應避免海上接觸並主動通報,確保國人健康
發布日期:2021-09-01
因應國際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嚴峻,為保障漁業從業人健康安全,及防杜COVID-19從邊境入侵我國境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10年9月1日發布訂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沿近海漁船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請漁民朋友配合防疫措施,在疫情期間,沿近海漁船船長應注意船員健康狀況,船員如有COVID-19疑似症狀,船長應通報漁業通訊電臺或漁業署監控中心。漁船海上作業,如因緊急避難或救難,進入大陸地區、外國港口,或與大陸地區或外國船舶接駁人員、傳遞物品或其他接觸時,船長應於出外國港口前或進入我國漁港6小時前,主動通報漁業通訊電臺或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並應依指示停泊指定漁港,及依規定辦理檢疫程序。違反通報或本注意事項規定者,可處新臺幣3-15萬元罰鍰,並得收回或撤銷漁船漁業執照與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執業證書。
為落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沿近海漁船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執行,漁業署於110年8月10日邀集海巡及地方政府召開研商會議,協調地方單位配合。同年月12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陳副指揮官宗彥,赴安平漁港視察,並邀集漁業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臺南市政府及南市區漁會,共同商討沿近海漁船防檢疫管理機制,並呼籲漁船不得從事走私、偷渡行為,倘有海上接觸史應主動通報,以避免沿近海漁船成為防疫破口。
漁業署強調,農委會已修正「漁船及船員涉案走私處分原則」,疫情期間從事走私、偷渡行為,將從重予以處分,最重可撤銷漁船漁業執照與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執業證書。
漁業署最後呼籲,疫情期間,船長應注意船員健康狀況,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有海上接觸史,船長應主動通報,以保護自身、家人及親友健康,落實全民共同抗疫,將疫情阻絕於境外,守護國人健康。
聯絡人:王正芳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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