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界反映遠洋三法執法過嚴,漁業署澄清處分均依法審慎衡酌
- 發佈日期
- 10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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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體報導漁業界產業團體人士說法,聲稱「70多歲的老船長,因為晚了一天繳交一份卸魚報告,就被裁罰了130萬元」,漁業署表示,這個案例已多次見諸媒體,漁業署也曾多次回應,所有處分都是審慎檢視後的結果。
漁業署強調,「遠洋漁業條例」違規罰則明顯提高,為避免漁民不慎觸法,該署在106年1月法規生效前就辦理多場說明會,也利用漁船船主申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的場合,再次向船主宣導法令內容;這位船主也曾經簽署了解規定的切結書,但是卸魚時,仍然違反須在卸魚前3日應提出卸魚預報的規定,所以才被漁業署依照遠洋漁業條例規定以最低罰鍰額度核處最100萬元,並對船長核處最低罰鍰20萬元。
至於報導提及,「有2艘漁船的漁獲回報電腦壞了,漁業署要求30天之內必須修好,否則進港不可以作業」的案例,漁業署強調,對於電子漁獲回報系統(elogbook)故障之案例,實務上均會給漁船修復elogbook之合理時間,並無elogbook故障,未於期限內修復而處分之案件。
漁業署表示,我國遠洋漁業在公海作業,面對日益嚴格之國際漁業管理措施及各國關注,漁業署已經建置24小時監控中心作「預防性監控」,並不斷提醒、宣導漁民應遵守有關的作業規定,事實上,違規案件已有減少趨勢。漁業署呼籲遠洋漁船漁民朋友應確實遵守遠洋漁業條例相關規定,同心協力面對國際間的壓力,永續利用漁業資源。
聯絡人:林國平副署長
手 機:0988678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