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民漁船船員手冊有效期限屆滿,請辦理換發再出海作業,以維護自身權益
- 發佈日期
- 107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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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報載屏東縣琉球鄉船長陳文杉先生控訴「船員證逾期准出港,進港接罰款」,漁業署表示,陳君原領漁船船員手冊於本(107)年7月12日屆期,9月2日隨「允益昇號」漁船出海時,經海巡人員進行勸導後仍執意出海,雖於9月9日返港後,並於9月12日向屏東縣政府完成船員手冊期滿換發,漁船返港後,海巡單位將案件移送屏東縣政府,其處分權責係屬屏東縣政府,經洽詢該府表示,尚未對陳君做出是否處分之決定,報載政府同意陳君未辦理船員手冊換發出港,返港後由漁業署處分罰鍰,顯有不實。
漁業署表示,船員手冊為漁民上漁船出海從事漁撈作業之身分證明文件,船員手冊有效期限為5年,倘有意願繼續從事漁船工作,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6個月內,主動持照片、國民身分證及原領船員手冊,向當地縣市政府辦理期滿換發,始得出海作業。
漁業署進一步表示,對於屏東地區之沿近海作業漁民,倘船員手冊有效期限屆滿前,急需出海作業,屏東縣政府採取漁民向當地漁會申請,在屏東縣政府換照前,得由漁會出具證明出海作業;至於遠洋作業漁民,因出海作業期間較長,且有可能進出國外港口,仍應完成船員手冊換發再行出港作業。
漁業署最後表示,現行「漁民海上作業保險及救助辦法」規定,遭難漁民給予新台幣150萬元救助金,其救助之條件需持有有效之船員手冊,為免漁民未辦理換發船員手冊發生海難事故,無法領取救助金,漁業署除將請海巡署持續勸導漁民外,並請各漁會加強宣導漁民於手冊有效期限屆滿前,應主動辦理換發再出海作業。
聯絡人:王正芳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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