鯨鯊(學名:Rhincodontypus;俗名:豆腐鯊)漁獲通報暨總量管制措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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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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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四○五二四號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四○六二一號令停止適用
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公告事項:一、目的:為保育及維護鯨鯊資源之永續。
二、實施期間: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三、前項實施期間內,鯨鯊漁獲限制數量為八十尾,惟為供科學調查研究用,經報本會漁業署核准者,不在此限;另鯨鯊漁獲限制數量將視實施成效及資源維護狀況,逐年予以檢討。
四、實施期間鯨鯊漁獲數量統計達到六十五尾時,本會將先以公告、新聞紙、媒體或廣播等方式預告。
五、實施期間鯨鯊漁獲數量統計達到八十尾時,本會將以公告、新聞紙、媒體或廣播等方式通知漁民全面禁止捕獲鯨鯊。
六、通報義務:
(一)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於漁撈作業中捕獲鯨鯊時,應依本公告所附「鯨鯊漁獲資料通報調查表」(如附件)填報漁獲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漁業單位通報。
(二)實施期間鯨鯊漁獲數量統計達到六十五尾,經本會預告後,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於捕獲鯨鯊時,在未進港前需先向當地漁業通訊電台回報捕獲紀錄,漁業通訊電台隨即將資料回報本會漁業署確認數量未逾限制數量後,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始得將鯨鯊漁獲攜帶販售,並應依前述規定填具「鯨鯊漁獲資料通報調查表」向所在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漁業單位通報。
(三)經政府公告全面禁捕鯨鯊後,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如意外捕獲鯨鯊時,除依第七點第二款規定辦理外,於進港前仍需向當地漁業通訊電台通報漁獲資料備查,並於返港後依前項規定填報鯨鯊漁獲資料通報調查表,向所在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漁業單位通報。
(四)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漁業單位於接獲漁民通報後,應於二日內將鯨鯊漁獲資料通報調查表傳真或函送至本會漁業署統計彙整(傳真電話:○二│二三八九三一五八)。
七、限制及禁止措施:
(一)鯨鯊漁獲數量統計達到八十尾時,經政府公告後全面禁止捕獲鯨鯊。
(二)於全面禁止捕獲鯨鯊後,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仍有意外捕獲鯨鯊時,不論存活或已死亡,應全部放回海中,不得持有、販售、處理及利用。
八、罰則:
(一)拒絕、規避、妨礙主管機關之調查或違反本公告事項第六點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所定報告義務或匿報者,依漁業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本公告事項第七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者,依漁業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九、為配合鯨鯊國際管理需要,倘鯨鯊經華盛頓公約組織列為國際保育物種名錄時,將再行檢討鯨鯊管理措施。
十、漁民通報鯨鯊漁獲統計數量將為日後訂定漁獲限制數量之重要依據,請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輔導轉知所屬漁會、漁民及定置網漁業業者週知配合實施。
十一、本會九十年四月廿五日(九○)農漁字第九○一三四○二七二號公告「公告鯨鯊(學名:Rhincodon typus;俗名:豆腐鯊)漁獲通報制度及相關事宜」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