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帶魚共同運銷有助掌握捕撈量科學數據及保障漁民權益
- 發佈日期
- 108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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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近期預告「試辦漁船運搬沿近海白帶魚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引發外界探討我國沿近海白帶魚內外銷及資源管理,漁業署表示樂見各界表達意見,目前正值預告期間,將持續蒐集各方建議,作為未來訂定相關管理措施之參考,永續利用白帶魚資源。
漁業署說明,白帶魚漁獲採內銷或外銷一般依市場需求而定,然而仍應思考如何「全面掌握漁獲數據」、「提升科學研究建立完整數據」與「提升漁獲價值增加漁民收益」,以適時擬定漁業管理規範。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預告管理辦法採取下列管理措施:1.由漁會整合漁船主,採共同運銷方式銷售白帶魚。2.共同合作之捕撈漁船主須確實申報捕撈量,漁會須申報每外銷航次裝卸量及交易資料。3.白帶魚運搬船僅能裝載白帶魚,並在指定之臺灣漁港及大陸港口停泊,自大陸地區返港,不得裝載任何物品,由海巡機關進行進出港檢查。4.設定白帶魚運搬船數上限(目前暫定6艘),需裝妥VMS並每小時正常回報1次船位。
漁業署進一步指出,前述管理辦法實施後,預期有下列效益:1.目前規劃僅能以區漁會整合漁船主以共同運銷方式經營(一般民眾不得經營),可避免被從中剝削,亦可由此調節供銷國內市場。2.運搬航程時間應可縮短,有利於漁獲保鮮,增加漁民收益。3.規定漁船業者必需繳交卸魚聲明書,有助於掌握漁獲資料及從事科學研究,以利日後研擬白帶魚資源管理措施。
辦法草案預告期間,漁業界普遍表示應可擴大開放,部分團體則建議暫緩實施,並提出「內銷優先」、「管控外銷」、「落實研究調查」及「召開公聽會」等訴求;漁業署同意「內銷優先」、「管控外銷」及「落實研究調查」等原則,為進一步聽取各界建言,將盡速邀集產官學界召開會議,共同研商如何兼顧漁民生計、資源保育及國內消費者權益。
漁業署最後強調,白帶魚在日本、韓國、臺灣及中國大陸海域均可捕獲,東海為最重要漁場,尤以中國大陸產量最高,我國捕撈量相對偏低;因此各界關心如何落實資源保育問題,除了我方管控漁捕能力外,長遠仍需提出科學數據與週邊各國共同協商。未來,我方在掌握白帶魚卸魚聲明書資料及提升科學研究能量下,可作為研商資源養護之依據,進而達到有效管理及永續利用之目標。
聯絡人:王正芳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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