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公告所轄沿近海漁業作業管制相關法令彙整表 |
公告日期 |
公告文號 |
公告主旨 |
管制水域 |
管制水域經緯度 |
限制事項 |
禁漁期 |
公告法令
依據 |
違規核處
依據 |
規範漁業別或
保育類型(可複選) |
保育等級 |
88.12.16 |
八八府建漁字第81124號 |
網具類漁具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 |
南寮人工魚礁禁漁區 |
24°51’06''N;120°52’54''E |
以中心位置經緯度為中心,半徑0.5浬範圍以內水域均屬之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4、7款 |
漁業法第10條、第65條第5款 |
■所有網具 |
■多功能使用區 |
南寮第二人工魚礁禁漁區 |
24°52’36''N;120°52’48''E |
以中心位置經緯度為中心,半徑0.5浬範圍以內水域均屬之 |
漁業法第10條、第65條第5款 |
香山人工魚礁禁漁區 |
24°46’08''N;120°49’42''E |
以中心位置經緯度為中心,半徑0.5浬範圍以內水域均屬之 |
漁業法第10條、第65條第5款 |
香山保護礁區禁漁區 |
A點24°46’27''N;120°50’00''E。
B點24°47’46''N;120°51’05''E。 |
以A、B兩點所連之標示直線周圍0.5浬範圍以內水域均屬之 |
漁業法第10條、第65條第5款 |
竹市(一)保護礁區禁漁區 |
A點24°50’30''N;120°53’00''E。
B點24°50’30''N;120°54’00''E。
C點24°48’00''N;120°52’00''E。
D點24°48’00''N;120°53’00''E。 |
以A、B、C、D四點所連四方型範圍以內水域均屬之。 |
漁業法第10條、第65條第5款 |
竹市(二)保護礁區禁漁區 |
A點25°10’00''N;121°42’42''E。
B點25°13’30''N;121°42’48''E。
C點25°11’36''N;121°48’42''E。
D點25°08’12''N;121°47’48''E。 |
以A、B、C、D四點所連四方型範圍以內水域均屬之。 |
漁業法第10條、第65條第5款 |
101.04.13 |
府產漁字第10100415942號 |
網具類漁具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 |
南寮(三)魚礁區區 |
24°50’35''N;120°50’35''E |
以中心位置經緯度為中心,半徑0.5浬範圍以內水域均屬之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1項4第4、7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5款 |
■所有網具 |
■多功能使用區 |
106.08.10 |
府產漁字第1060117483號 |
他縣市籍刺網漁業漁船(筏)轉籍至新竹市之限制事項 |
新竹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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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6年8月15日起不受理他縣市籍漁業執照經營刺網漁業漁船(筏)轉籍至新竹市之申請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9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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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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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0.25 |
府產漁字第1060153662號 |
新竹市沿岸海域刺網漁業禁漁區、禁漁期及相關限制事項 |
新竹市距岸3浬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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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6月16日至8月15日止,禁止刺網漁業漁船(筏)進入本市距岸3浬海域從事刺網作業 |
每年6月16日至8月15日 |
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4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6款 |
■刺網 |
■多功能使用區 |
111.01.20 |
府產漁字第11100208991號 |
修正新竹市魩鱙漁業管理規範 |
新竹市沿岸海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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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年公布總容許漁獲量,累積達總容許漁獲量90%時,由本府公告該年度魩鱙漁業自公告日起第10日起停止作業,海上魩鱙漁業漁船須立即返港。
2.兼營魩鱙漁業漁船之漁業人變更時,除因繼承、配偶、直系血親間移轉外,應即廢止兼營魩鱙漁業許可。
3.禁漁期為每年6/16至9/15日。從事魩鱙漁業之漁船(筏)及漁獲載運漁筏,不得於禁漁期間作業。
4.本市距岸500公尺以內之沿岸海域為魩鱙漁業禁漁區,從事魩鱙漁業之漁船(筏)及漁獲載運漁筏,不得於禁漁區內作業,且不得跨越縣市及進入其他禁漁區作業。
5.從事魩鱙漁業應使用指定之律定容器裝盛魩鱙漁獲物,並填寫卸魚聲明書。 |
06/16~09/15 |
漁業法第9條、第14條、第37條、第44條第4款、第46條及第54條第5款 |
漁業法第10條及第65條第3、6款 |
■魩鱙 |
■多功能使用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