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籍船員幹部職務異動登記申請
- 修改時間
- 112年04月19日
- 點閱率
- 1008
- 內容
法令依據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17條之1。
應付文件
- 外國籍船員幹部職務異動登記申請書
- 外國籍船員居留證影本
- 外國籍船員證
- 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注意事項
- 漁業人在境內僱傭之外國籍船員於服務漁船變更時,原僱傭、新僱傭之漁業人應於異動情形發生後七日內為其辦理外國籍船員證之異動登記。
- 申請受僱漁船應與居留證註記服務漁船為同一漁船主。
- 幹部船員執業證書須在有效期限內,並符合漁船船員管理規則附表5之規定。
審核流程
業務承辦人
承 辦 人:羅允信
電 話:02-23835837
電子信箱:yunsin1111@ms1.f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