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鎮漁港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前漁船停泊應遵行事項
- 修改時間
- 110年06月23日
- 點閱率
- 1223
- 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101315247號公告
主 旨:訂定「前鎮漁港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前漁船停泊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漁港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公告事項:附訂定「前鎮漁港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前漁船停泊應遵行事項」1份。
前鎮漁港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前漁船停泊應遵行事項
一、本事項依漁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訂定之。
二、基於辦理漁船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檢疫,並维護前鎮漁港之安全、環境衛生及船舶航行需要,所有漁船停泊前鎮漁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即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前,漁船所有人應先向高市政府申請核准後,漁船始得進港,並應依規定區域停泊。
(二) 本事項生效前已停泊於前鎮漁港區域內之漁船,漁船所有人應依高雄市政府指示進行移泊或離港。
三、違反前點第一款規定者,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規定處罰之。進港漁船未依規定區域停泊者,高雄市政府得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逕予移泊;其費用,由漁船所有人或船長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