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國內的魩鱙漁業是如何合理利用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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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魩鱙漁業是目前重點管理之沿近海漁業之一,自民國68 年起,台灣省政府即訂定相關管理規範,而目前所執行的管理架構,是民國92 年產官學界代表研商達成的共識,並自民國98 年起,每年由產官學界代表進行檢討,各項管理作為如下:一、總容許漁獲量:為避免過度捕撈魩鱙魚,每年年初會依據前一年度魩鱙漁業漁獲情形,評估資源水準,並參考各地方管理狀況,訂定當年總容許漁獲量。
二、總努力量(船數)限制:目前有570 餘艘漁船(筏)經核准從事魩鱙漁業,為管制船數不再增加,僅限該該570 餘艘未滿50 噸漁船漁船及漁筏每年提出申請。
三、禁漁期:依據科學調查結果,魩鱙漁業月別混獲率為1 %至41 % ,目前已在每年混獲率最高的5 月1 日至9 月15 日期間,依據各縣市海域狀況訂定連續3 個月的禁漁期,以避免混獲過多其他經濟型魚類仔稚魚。
四、禁漁區:沿岸地區係各種海洋生物仔稚魚之重要棲息地,為避免魩鱙漁業混獲過多其他經濟性魚種之仔稚魚,影響其他漁業資源,劃定魩鱙漁業禁漁區應距岸1000 公尺,惟因地方海域環境及作業特性,可考量縮減禁漁區範圍,但仍需維持至少距岸500 公尺。
五、漁撈日誌:從事魩鱙漁業每次作業需寫漁獲量,以作為評估資源水準之依據。另為避免漁民不實填報或未填報漁獲量,縣市政府、區漁會、海巡著及漁業著不定期派員至各港口進行查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