鯖鰺資源永續利用、海洋漁業永續經營
- 修改時間
- 104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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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鯖鰺漁業資源係以花腹鯖、白腹鯖及真鰺等魚科為主,主要分布於臺灣東北及西南海域,以扒網或圍網等圍網類漁具為主,作業區域多位於北緯24度以北海域。然花腹鯖漁獲體型已出現體長變小、成熟年齡降低之過漁徵兆,加強鯖鰺漁業資源管理刻不容緩。
為鯖鰺資源永續利用,農委會103年9月26日修正發布「鯖鰺漁業管理辦法」,其重點如下:
- 經核准取得單船鯖鰺圍網、鯖鰺圍網或扒網漁業執照之鯖鰺漁船,赴北緯24度以北海域(東北海區)從事鯖鰺漁業,應申請取得作業許可。
- 鯖鰺漁船禁止於臺灣本島距岸6浬內從事鯖鰺漁業;100噸以上鯖鰺漁船禁止於臺灣本島距岸12浬內從事鯖鰺漁業。
- 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禁止鯖鰺漁船於東北海區從事鯖鰺作業。
- 四、 鯖鰺漁船赴東北海區從事鯖鰺漁業者,應裝設船位回報器,作業時每小時回報船位,遵守船團作業規定、填報繳交漁撈日誌及卸魚聲明書,配合漁業署指派觀察員隨船觀察。
- 取得作業許可之鯖鰺漁船,限於宜蘭縣南方澳漁港、新北市澳底漁港、深澳漁港、野柳漁港、基隆市八斗子漁港、正濱漁港、臺南市將軍漁港、安平漁港及高雄市興達漁港、前鎮漁港、小港臨海新村漁港、中芸漁港進港卸下漁獲,並應全數秤量。
- 鯖鰺漁船所捕撈之漁獲,應於區漁會以拍賣、議價、標價或投標方式公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