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漁船及船員涉及走私及人員偷渡即核予漁政處分,無須依本會九十二年五月五日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二○七三八號公告規定辦理(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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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二○九七七號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二一三六五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為因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防疫之需要,維護國內防疫安全,凡漁船及船員涉及走私及人員偷渡,明確從事非漁業行為者,即核予漁政處分,無須依本會九十二年五月五日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二○七三八號公告規定辦理:即不需以經司法機關判決有罪或關稅機關處分罰鍰後,始得據以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