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遠洋漁船外籍船員薪資直接給付、最低薪資調高至550美元
- 發佈日期
- 111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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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今(111)年5月20日修正「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強化外籍船員薪資保障,要求薪資直接給付,並自7月1日起將每月最低薪資從450美元調升至550美元,在今年5月20日前已簽訂勞務契約者,最遲須在明(112)年1月1日調高至550元,提升外籍船員勞動條件。
漁業署補充說明,按過往申訴案件調查結果,因委由外國仲介發薪方式,經常發生剋扣薪資等弊端,新修規定除要求雇主必須足額與直接給付外,也規定只能由雇主或臺灣仲介給付薪資,不得交由外國仲介給付,以避免不當的薪資剋扣。另外,漁業署在今年9月26日招募檢查人力到位後,也透過漁船勞動條件檢查、至經營者與仲介機構處所檢查,確認工資數額與發放方式、工時與休息時數、船居生活條件等情形,今年迄至10月底執行,計已檢查漁船196艘、經營者處所27處、仲介27處,藉由完善規範制度、檢查確認勞動條件以杜絕紛爭,透過經營者落實遵從執行下,讓臺灣遠洋漁船外籍船員勞動權益,獲得提升與保障。
漁業署最後呼籲,漁船經營者或仲介業者應自主檢視與外籍船員簽訂之勞務契約,並最遲於明年1月1日起調升船員之最低薪資至550美元,以落實維護外籍船員勞動權益。
聯絡人:林國平副署長
手 機:0988678051船主與船員簽訂勞務契約,交付船員持有契約,每月最低工資550美元以上,透過勞動檢查,確認船主依規定履行,維護船員勞動權益。
船主與船員簽訂勞務契約,交付船員持有契約,每月最低工資550美元以上,透過勞動檢查,確認船主依規定履行,維護船員勞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