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主得聘僱外籍船員擔任漁航與輪機幹部船員
- 發佈日期
- 11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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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主僱用的外籍船員原本僅得擔任普通船員,漁業署為配合行政院推動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政策,修法同意漁船主推薦外籍船員參加一等管輪、二等船副及二等輪機幹部船員專業訓練,取得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並聘僱為船長以外之其他幹部船員,以達留用優質外籍船員擔任幹部船員,俾使我國漁業永續發展。
漁業署表示,繼111年3月間首次試辦資深外籍船員參加幹部船員訓練後,本次配合勞動部留才久用政策,修正發布「漁船船員管理規則」,開放漁船主推薦所僱外籍船員參加漁船船員幹部船員專業訓練,結訓後符合一定漁船工作經歷之外籍船員,得聘僱擔任船長以外之初階漁航、輪機幹部船員,並培養繼續參加高階幹部訓練。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漁船主推薦僱用外籍船員受訓資格條件,需曾在我國籍漁船工作達二年以上經歷且具中文或閩南語溝通能力者,或經全民中文能力檢定初等以上合格且曾在我國籍漁船工作達一年以上經歷,得由漁船主向所屬區漁會、遠洋漁業公會或協會薦送報名參加幹部船員訓練。
漁業署最後表示,外籍船員近年已成為我國漁業主要勞動力,透過培訓外籍幹部船員職能,以增加我國幹部船員人才。未來漁業署將持續提升外籍船員的專業知能,並加強改善漁業環境。
聯絡人:王正芳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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