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翔臺北輪擱淺漏油污染海域,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 發佈日期
- 111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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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105年3月間德翔臺北輪於新北市石門海域擱淺漏油污染海域事件,洩漏近百噸油料於該海域擴散,造成主要油污染範圍約145平方公里,確有造成該海域污染事實,漁業署表示,德翔海運公司應就漁民經濟損失及海域生態損害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漁業署說明,105年3月間德翔臺北輪發生擱淺漏油事件,環保署即召集相關機關啟動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工作,漁業署即協助金山區漁會委託海洋大學評估該事件對漁民的經濟損失;為協助漁民求償,農委會邀集相關單位協助漁會和德翔海運公司進行2次協商無結果,爰由金山區漁會代表當地漁民向法院提請求損害賠償;同時漁業署委託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就油污染對海域生態損失程度辦理評估調查,農委會依照評估結果代表政府向法院提出損害求償。
漁業署說明,就漁民經濟損失部分,臺北地方法院認定該事件確造成當地漁民經濟損失,並參酌海洋大學評估報告,一審判決德翔海運應向金山區漁會給付1億6253萬5031元,德翔海運不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金山區漁會未能證明當地漁民因該油污染事件而影響其漁業經濟活動之範圍及受有漁業損害之總額,二審判決廢棄原一審判決;金山區漁會已於111年11月間就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就海域生態損害部分,臺北地方法院一審,以農委會依海污法相關規定、分工及法定職掌,就非屬漁業資源之自然生態資源損害無訴訟實施權,而為當事人不適格,判決駁回農委會之訴。農委會已於108年6月24日,以依海污法、行政院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分工及法定職掌等相關規定,農委會係基於公務上關係而具備本件訴訟之當事人適格,且海洋漁業資源之損害亦屬於海域生態損害之部分,原判決就相關法規解釋與適用顯有誤解等提起上訴,目前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漁業署指出,依臺灣高等法院就金山區漁會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之民事判決書所載,德翔臺北輪擱淺事故所生溢油造成海洋污染之事實,並導致天然資源及自然生態損害,確屬海洋污染行為,而造成包括捕魚活動在內之漁業損害,德翔海運公司為該事故船舶之所有人,自應就該船擱淺溢油所生海洋污染行為,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漁業署後續將協助金山區漁會釐清相關資料。
漁業署最後表示,針對德翔臺北輪擱淺漏油污染海域事件,確實對當地海域生態及漁民經濟造成損害,德翔海運公司應負起賠償責任,將據理力爭並協助爭取漁民應有之權益。
聯絡人:王正芳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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